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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贯穿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政府。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全文如下:
摘要:当前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严重滞后,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梦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同时,强调要优化结构。最近召开的十七届二中全会又专门研究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由此可见,当前深入研究优化行政组织结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已是刻不容缓、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对策
以往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虽然也注意到了要改革组织结构的问题,但是,由于缺乏科学的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常常做出一些错误的举措,结果不仅未优化组织的结构,反而使组织难以跳出精简一一膨胀一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
1、以往行政改革中割裂了政府组织结构优化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关系
政府职能是政府适应社会环境的需求而发挥的职责和功能.而政府的组织结构则是实施政府职责的载体.由此可见,政府组织结构与政府职能是密不可分的。然而,在以往的历次改革中,人们往往割裂了政府组织结构优化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关系。从20世纪80年代的中期后,每次改革都把政府职能转变喊得展天响,但却一直却未落到实处,其要害就是忽略了职能的载体。历次改革到最后的硬任务就是精简机构,而这彬精简唯往是简单地合并一些机构,改革风声一过,一些撤销的机构又死灰复燃,因此,政府职能转变离不开政府组织结构优化,同时,组织结构优化又必须以政府职能转变为依据。也只有这样,才能把政府职能转变落到实处。
2、以往行政改革中构建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创新管理模式割裂开来
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这种机构设置是每一级政府都是大而全,职能配罗上下一般粗,上下对口。其结构形式是集决策、执行、监督于一身,权力才能得到制约。
在以往的改革中,对这种集决策、执行、监督于一身的组织结构形式触动不大,往往是在承认这种结构的模式基础上进行改革。这就把构建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与创新管理模式割裂开来了。西方发达国家在改革中普遍探索出将决策、执行、监督职能分开的分权体制。我国虽不能照搬西方的模式,但是,建立决策、执行、监督三者适度分权的管理体制则势在必行。
3、以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关于组织结构改革的规范化、法制化程度较低
所谓组织结构改革的规范化、法制化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行政管理组织改革有完备的可操作性的行政法规;二是具备了对行政权力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已经过6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但是,组织结构改革的规范化、法制化程度并不高。比如,徊务院组织澎等极其简约,不便操作;部门组织法尚不成型;行政程序法的出台正在千呼万唤之中。由于缺乏严密的行政组织法律体系,又出现了大量临时机构的设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推动某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以指挥部,办公室等名义设立了大量的临时机构。这些毫无法律根据而设立的机构,不仅进一步影响了组织结构的合理性,而且加大了运行不规范的问题。
4、我国在服务型政府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政府职能的内容和结构往往取决于其所在的行政环境及社会的公共要求。自从进入市场经济以后,迫使各国政府从统治型政府向管理型政府转变,接着,再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这是人类社会政府职能结构发展演进的总体趋势。但是,在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等方面,与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服务型政府建设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特别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第一,政府职能转变缓慢,影响服务能力提升。西方发达国家适应国际竞争和社会变迁的豁要,特别注重转变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将人力资本投资、就业公共服务摆在政府职能的首位。以英国为例,1997年布莱尔任首相以后,主张重构福利国家,采取一系列促进教育发展的政策和鼓励就业的政策,使英国到2005年3月失业率降到2.6%,同时建立了11年至13年的义务教育制度。
中国经过30年的改革,各级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已经有了较大的转变,但从总体上看,政府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职能还比较薄弱,政府职能转变缓慢。与发达国家相比,突出表现是政府存在‘越位,和‘缺位’现象。例如,一些地方政府仍在主导市场经济。政府专注于招商引资,投资于私人产品领域,见效快,GDP增长明显,政绩好看。而投资于公共产品见效慢,没人愿意干。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至今在乱收费、搞集资、乱摊派,远远超出政府的职权范围,而在市场经济秩序和制度建设方面功夫下得不够,这是典梦越位’写‘缺位’钓并存。
第二,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不健全。目前,中国正处于城市化的高峰、人口总的高峰、就业人口总量的高峰与走向老龄化的高峰迭加时期,人民群众的社会公共需求呈快速增长之势,对我国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按照2050年中国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初步实现现代化的目标要求,中国的城市化率到2050年必须达到70%至80%,这意味着在今后50年的时间内,每年约1000万至1200万人从乡村转移到城市,这对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提出了极为迫切的要求。
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以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来看,从全国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公共需求来看,我国的公共服务体系还不够健全。
构建中国特色的政府公共服务体系,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又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现在我国的公共服务状况存在着四个不适应:与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适应;②与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的要求不适应;③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要求及解决涉及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的要求不适应;④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要求不适应。
第三,中国不少地方政府尚未建立起公共财政体制。西方发达国家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都十分重视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加大政府对公共服务的投入。
中国许多地方政府的公共财政体制尚未建立起来,因此,政府对公共服务的投入远不到位。目前我国的公共支出格局还带有很浓厚抒建设财政哟特点。公共支出被大量地运用于政府没有比较优势的用途上,过多地进入了那些本应由市场机制发挥主要作用的领域,特别是竞争性和营利性的领域。我国政府用于经济建设的费用明显偏高,而用于社会服务的费用明显偏低。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只有建立公共财政体制,调整公共支出的范围,把生产投资性财政转变为公共服务性财政。
党的十七大指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伪了全面贯彻这一精神,革除行政管理组织结构的种种弊端,在今后的改革中要从多方面、多渠道优化行政组织结构。
1、调整组织架构,完善行政组织管理体系
优化行政管理组织结构,首先要理顺层级关系,减少行政层级。据目前世界上191个国家和地区的初步统计,地方行政层次多为二、三级,约占67%,超过三级的只有21个国家,占11%,如印度,实行邦一县一区三级制;美国国土面积与我国相近,也只是实行州一市二级制与州一县一镇三级共存制。
借鉴国外优化行政组织的成功经验,适当减少我国行政组织层级,由目前的四级制逐步过渡到三级制,可谓势在必行.调整的目标应当以宪法为依据。在条件具备时,逐步将现行的省、市、县、乡四级地方政府架构,恢复为宪法规定的省、县、乡三级架构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此,当前需进一步建立好中央与地方分权体系。
第一,要扩大中央对省级政府的直管面,适当缩小省级行政区规模。服胃扩大中央对省级政府的直管面,即增加省级政府数量和缩小省级政府管理规模。省级政府管理规模和幅度太大已不适应全球化形势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缩小省级规模势在必行。以美国为例,其国土面积与我国大约相同,但人口规模只有我国1/4左右,设50个州。我国却只有34个省级区域。按国际上的标准,6000万人口的规模属于大国的范围,我国的一些省仅就人口来说,在世界上属于大国的规模。从管理的角度来说,不利于省区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福利等各方面的发展。从理论和现实考虑,我国的省级政府数量应在50个到80个之间为宜,每个省级政府管辖的人口不应超过2000万.目前运行的地方政府四级行政管理体制,致使中央政府管理链过长,其结果是中央对地方的两个最主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公共政策和财政转移支付很难落实。中央政府的政策越到基层就越变形走样;财政转移支付更是经常不能正确到位,被娜作他用。因此,我国可在条件成熟时将现有的省级区域扩展到50个。这不仅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而且为取消市管县,实现省直管县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逐步撤销市管县,形成中央和地方三级政府的行政管理格局。撤销市管县体制,逐步实行省直管县可谓势在必行。近几年来,由浙江省率先发起的强县扩权活动,已在全国各地‘泛开展起来了,从2002年始各省纷纷开展了“强县扩权哟试点改革。“强县扩权隋三点好处:一是可减少行政层级,提高政府管理效能;二是可克服市管县体制的弊端:三是有利于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差别,可有效地解甜三农问题;可见,“强县扩权畴为省直管县打下坚实的基础。扩权强县后,省对县财政实行直管,并适当下放经济管理权,仍维持市对县的行政领导地位。下一步,县、市将实行分治,市、县相互不再是上下级关系,各自均由省直管,重新定位市和县的功能。然后,对市级行政区进行改革。要合理扩大市辖区,调整精简机构和人员。具备条件的市变成省直辖市,否则降为县级市。撤销市管县,实现省直管县。经过这一系列的改革,就可形成中央和省、县、乡四级政府的局面,真正建立起高效率、高灵敏度的行政网络体系.这样,才能把金字塔式的行政组织逐步改造成扁平型的组织结构。
2、按职能模块设置大系统综合管理机构,建立公共行政体制
为了把转变政府职能和优化行政管理组织机构结合起来,要切实提高政府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以往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初步解决了政府与市场边界划分的问题,但是,却忽视了政府职能在机构间的配置。由此造成了政府部门设置过细、综合协调困难、管理成本过高等问题,从而影响政府职能在深层次上的转变。
当前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公共行政体制,这就要坚持转变政府职能与优化政府结构的原则,注重政府职能在政府间与政府部门间的的二次配置,将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合理、科学地配置到政府部门。要按照职能统一与机构统一的原则,按职能模块设置大系统综合管理机构,建立公共行政体制,推布尹宽职能、少机构"大部门体制。具体地讲,就是要建立、健全以大部制和执行局为甚础的政府公共服务机构体系。政府事务综合管理的要求,创造条件,推行大部制。西方发达国家一般按政府事务综合管理的要求,推行大部制。西方国家中央政府机构普遍在14个至21个左右,如美国内阁部为14个,日本政府内阁为1府12省厅,英国政府中央机构大体保持在17个左右,德国政府中央机构大体保持在15个左右。这是一种跨行业、跨部门的管理,即大产业、大行业、大社会的管理机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公共服务正走向服务综合化的发展趋势。于是,政府间的管理与政府部门间的管理就成为政府管理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政府必须实行全方位的管理,加强跨机构与跨部门间的管理。
我国政府机构经过近30年的改革,也在向这个方向发展,但还不到位。国务院机构至今尚有30个。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中央政府机构数量还比较多,还要适当调整。
我国要综合设置政府部门,实行大产业、大行业、大社会的大部制管理模式,实行职能穷尽与综合管理的原则,设立综合管理的经济机构,将外贸、内贸、经济统一管理;设立综合性的大社会、大文化、大交通管理机构。
第二,改革执行体制,建立执行局体制。我国近30年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往往只重视改革政府部委层面的设置,却忽略了调整部门内部的决策职能和执行职能。结果造成政府管理中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化、执法混乱、多头执法、执行缺乏效率等等问题。现实要求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把改革重点放在改革执行体制上,调整部门内部的决策职能和执行职能。
借鉴美国、英国和新西兰等国建立执行局的经验,我国可在保证行政首长对执行机构的适度控制的前提下,对执行机构实行严格的合同管理、绩效管理、法制管理与综合管理。当然不是任何政府部门都要设立执行局。执行局主要适宜于在服务目标明确、对象群体清除、执法对象明确、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法规健全的部门中设立,例如,工商管理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等。而一些管理需要较高艺术、程序不明确、公共性很强的部门,则不宜建立执行局,但可以采用绩效考核等具体方式予以规范.
3、建构区域行政协调管理机制,实现经济区域化
要解决因中国行政区划单一制而阻碍区域经济发展的问题,可以在不打破行政区划的基础上增设区域之间的经济协调管理机制。设计建立区域化经济系统管理机制的动因,是由于在全国范围内己经形成了若干大的经济中心,围绕着这些中心正在形成经济区域。多数省的内部也出现了一个以上的经济中心,相应的小范围经济区域也在形成。’例如,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区域经济、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区域经济、环渤海地区的区域经济,等等。在诸多区域经济蓬勃发展的基础上建立起区域经济协调管理机制,不仅有利于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克服国内市场分割的现象,而且有利于防止重复建设。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因为区域化经济协调管理机构可以领导、协调一个区域间的经济,可以统筹兼顾整体经济的发展,便于协调各方分工而协作,同时,有利于发挥区域经济的比较优势,从而将大大地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当前建立区域协调管理机构,可分三个层面进行建设。
第一,建立省级以上的区域行政协调管理机构。省级以上区域行政协调管理机构的设置应以经济区域的分布为依据。区域行政协调管理机构不是一级政府,而是次中央的行政权力协调机构,其职能主要是统筹区域内的经济发展,促进区域内的资源配置的优化和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区域行政协调管理机构的行政权力主要是制定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税收政策、就业政策等,将与中央分享税收。同时,要将省里管理经济方面的权力上移给区域行政协调管理机构。这将从根本上解决各省间区域经济矛盾的问题。
第二,建立省级以下的区域行政协调管理机构。省级以下区域行政协调管理机构的设置也应以经济区域的分布为依据。我国存在许多跨省区的小范围经济区域,由于行政区划的单一,往往影响这些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学者称这种现象分行政区边缘经济,要解决行政区边缘经济问题,应该在这些地区建立省级以下的区域行政协调管理机构.其权力和职能,参照省级以下的区域行政协调管理机构的模式进行设置,只不过范围在省级以下.这种行政协调机构的地位应为副省级。这样,它在发展经济中才会有真正的独立性,才能克服来自区内政府的抵制,顺利推进区域经济。
4、把建设服务型政府作为战略目标,健全、完善公共服务机制
建设服务型政府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战略目标和任务。从政府改革的角度看,服务型政府意味着政治模式的根本转变:从以统治人民为核心的政治模式转向以服务人民为核心的政治模式。前者重在‘治民腼后者重扩治官”,限制政府权力。我们把这样一个重大转变作为战略目标和任务,就可以通过推动以服务型政府建设为导向的政府改革,推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促进中国政治发展。因此,决不可将服务型政府建设当做时绪的口号进行宣传,挂在嘴上,停在纸上。
中国各级政府要实现政府转型、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关键是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完善公共服务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是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的一次政府的重大变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化政府主要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切实解决每一独立的市场主体所不能解决的公共问题,保证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此,政府必须建立、健全现代化政府的机制。
第一,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创新民意表达及调解机制。中国现有利益集团,总体上说大多并没有完备的组织形态,也没有固这的组织架构,只是松散地、自发地、临时性岩结伙气以协同行动,表达其特定的利益诉求。部分有规范组织形式的利益集团,多以社团、协会、商会、联合体(会)等形态存在。要协调好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及时解决发生的矛盾,必须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创新民意表达机制。要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平台,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第二,建立健全社会矛盾调节的工作机制。一是要建立、健全灵敏有效的社会矛盾预普机制。二是健全完善社会治安防控机制。三是健全社会心理调节机制。四是健全社会矛盾调节的应对机制。在社会矛盾激发之时,应调动整个社会力量,提高应急效率,发挥公民、社会组织在应急中的重要作用.
5、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尽决建立起公共财政体系
实现政府转型、建诏明及务型政府,首先要建设公共财政体系,它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物质基础.公共行政学的一个基本观点就熠预算是政府工作的发动机”。政府存在的一个基本理由是处理公共事务,因此,政府有合法的理由向全社会收取税费来支付处理公共事务所需要的花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来的投资性财政体制已无法适应新时代的要求,迫切需求建立完替公共财政体制。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需要加大对社会公共领域的投入,主要包括:增加对公共科技、公共教育领域的公共财政投入;特别是对落后农村地区的教育投入要逐步增加.加快建立和完替社会保险体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等。政府职能结构的这种改革必须体现在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层面,要通过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促进政府职能结构的转型,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财政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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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自党的 报告中提出继续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后,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城乡规划管理作为城乡规划的重要职能之一,如何应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成为现阶段亟待研究的课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城乡规划管理策略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我国提出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作为政府职能之一的城乡规划管理,面临着一些问题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本文阐述了行政体制改革对城乡规划管理的新要求,讨论了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背景下,城乡规划管理该如何应对。
【关键词】:行政管理 体制改革 城乡规划
1.1土地改革
在现行土地制度下,政府低地价征用农民用地,农民不能充分享受土地的增值收益,造成了农民和政府之间的矛盾。在城乡规划管理中,应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互相协调的运行机制,各个环节更加公开透明,能够通盘考虑决策,考虑到农民的利益,保障农民应该得到的权益,不要以牺牲农村和农民的利益为代价换来城市的快速发展,这样长此以往会恶性循环,最终阻碍城市的建设。
1.2金融改革
金融对国民经济的运行具有重要作用,且金融改革已经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试点推行工作经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是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金融最终将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1.3户籍制度改革
城镇化速度加快,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无法获得城市户籍,在购房、医疗、养老、子女入学等问题上存在很多现实壁垒。而户籍制度改革重点在于消除城乡之间的巨大差距,使城乡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在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中,提倡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减少对具体事务的管理,这一思想与户籍制度改革相一致。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存在着权责不清的问题,给具体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些困境和违规违纪的漏洞,对规划不重视,建设无序。《行政管理法》对行政权利和管理方式的规定非常明晰,如果《行政管理法》执行到位,城乡规划管理的有效性也就得到了保障。认真贯彻执行《行政管理法》是抓好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的根本。认真做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能帮助推动城乡规划管理,反过来,城乡规划管理改革也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3.1简政放权
目前,城乡规划管理有集权和分权两种,集权有助于集中统一管理,但灵活性欠佳,影响员工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分权有利于充分发挥个体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但是在统一管理上有难度。城乡规划管理的职能权限划分需要朝着管理分权的方向进行改革,但是权限不宜过度分散,否则不利于开展工作。目前,城乡规划审批由政府和规划管理部门决策,城乡规划方案自上而下流动,而且始终都在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流动,审批体系封闭僵化,已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必须改进城乡规划审批体系,提高城乡规划审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透明度,增加审批成果的科学化程度。
3.2组织协调
在现行的行政运行体制中,各个部门和单位有自己不同的职能,各个部门需要互相配合、协调工作,才能保证各项工作顺利、有序地完成。关于城乡规划管理,建设、国土、规划、发改、环保、交通、工信等部门都会涉及到土地利用规划等。现在城市建设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就是由于各个部门的工作各自为政,没有提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造成一些资源的浪费。
3.3管理监督
当前城乡规划管理的监督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如规划设计不科学、受地方政府意志影响明显,城乡扩张利用土地二元制,一部分人阻碍城市开发等。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就在于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法治不健全,为保证城乡规划管理良性发展,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首先,完善内部监督。健全完善风险评估机制、规划管理成果考核机制、行政复议体系,提高规划的科学化、精确化水平,降低个别机构和个别人的影响。
其次,推动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改革。改变现有的土地征收机制,保障失地农民权益,提高补偿标准,解决失地农民的生计和保障问题,让失地农民能真正享受到城市建设的成果。反思目前的城市扩张方式,过去的城市化快速发展,是以牺牲农村和农民、牺牲环境为代价的,未来一定要找到一条真正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路子。再次,做好政务公开和监督工作。做好公示工作,公开行政审批流程和审批规划项目,主动引入监督机制,欢迎专业机构、群众、媒体、社会监督,形成有效的监督和权利制约体系,制约个别部门和个别人员对城市开发的影响力。加大政务工作工作,积极听取专家、学者、开发商、群众的意见建议,重视听取城市市民的诉求,保证公共决策的准确性,保证公共利益,避免浪费公共资源。
我国在经历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后,各项制度不断完善,物质和精神成果极大丰富,正走上一个高速发展的快车道,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革完善,行政管理体制是这样,城乡规划管理也是这样。正视这些问题,找到对应解决方案才是一种正确积极的态度。这些问题有的是多年体制的积弊,有的是社会发展新产生的问题,正确分析问题的根源,寻求科学合理的解决之道,认真付诸实践,不断完善和修正,城市化也会健康、均衡、快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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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教育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对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工作已经成为了当前高等院校的重点关注内容。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还存在着诸多的需要改善的地方,包括教育观念、领导体制、组织机构等等方面,这些方面的不足严重制约着高等院校的改革发展,需要进行全面的系统化的完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构建一个与高等教育发展相适应的现代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系,对深化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的科学教育观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为了适应和应对时代发展变化,要求我们必须创新改革适应我国的新时期发展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关键词高等教育 行政管理 创新 改革
1、政校不分,党政不分
从高校内部来说,目前,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实行统一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由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领导职责不明晰,缺乏民主办学和科学管理、决策和监督机制,导致“政治领导过泛,行政管理过强,学术管理过弱”。我国高等院校如何完善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既发挥党的政治领导功能,又发挥领导的行政指挥功能,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从高校外部来说,我国高等教育一直由政府包办,各高校根据隶属关系分别从中央或地方政府获得不同数额的财政拨款,政府成为高等院校的主办者,导致高等教育的举办者、管理者和办学者界线模糊。
2、组织庞大,职责不明
当前我国高校机构庞杂,运行缓慢,非教学人员大量超过教学人员,给学校带来过重的负担。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大学规模的扩大,新兴学科和专业的大量出现,使得学校一级的管理幅度成倍增加,造成了大学科层化特征愈加明显。学校办学主体本末倒置,机关行政人员成了学校权力的核心,过多参与过程管理。同时,有的学校的教代会和校务会,只不过是一个群众组织和咨询机构,并无实质上的权力。
3、行政工作观念的严重曲解
对高等院校行政工作的严重曲解主要可以从以下二方面去考虑:一是许多行政工作者(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人员),对我国高等教育的认识不清,如教育是产业还是公益事业。要明确高等教育向何处去,首先就要端正教育思想。二是“官本位”思想严重。各类高校、各种职称都要向行政级别靠。高等学校分副省级学校、厅级学校和副厅级学校。
4、行为规范上,制度不健全导致权力滥用
我国教育立法近几年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大量存在,许多的制度不健全、不规范导致法规也难以贯彻实施。如学位点审批权和基金项目评审权的相对集中和管理不规范等导致这一领域公贿行为盛行。由于学位点和基金项目事关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生存和发展,因而成为势在必争的对象,而且现在的学位点和基金项目评审未能完全体现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评价标准也不尽科学。在这种情况下,难免有某些申报单位为了争取有利于自己的结果趁虚而入,公款送礼行贿,以攻克有关评审专家和主管官员,公贿行为愈演愈烈。
1、更新行政观念,全新定位我国高等教育
对高效行政人员的观念的更新,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让他们重新审视高等教育的性质和地位。应把高等教育看作是一种服务,把教育的对象变为服务的对象,真正落实教育服务社会经济、服务人的发展目标,做到以学生为中心,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最大限度地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抛弃教育本土化的观念,树立教育国际化的观念,主动融入国际教育市场,把教育看作一种产业,但同时也要保持这种产业的公益性。
2、调整政校关系,保护学校的专业性
要建立良好的政校关系应该满足以下要求:一是两者的职责明确、互动程序清晰、运转协调高效。调整政校关系必须对“什么是学校事务,由学校负责”、“什么是政府事务,政府必须干预以及政府干预学校事务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发挥各自的优势。在教育系统中,政府和学校各有自己的角色和优势。政府能够集中社会的物质资源、智力资源,确定区域教育发展的未来方向,综合利用区域各种教育资源,统筹区域教育的发展;而学校更擅长于激励和发展教师队伍,实施教育教学,促进学生发展。三是确保学校的专业自主权,促进学校专业能力的提升。学校的专业能力归根到底在于培养人才上,缺少这种能力,学校将不成为学校。因此,要促进教育更好发展,就必须保护学校的专业性,让学校能在自己的专业活动领域自主发展。
3、科学设计组织机构,实现精简协同
一是加强党政协调。党政在工作对象上有有重合性的,都需要对具体学校和人员进行管理和涉及具体教育事务,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事务交叉,这就需要加强党政的直协调性。二是精简副职,合理分工。副职过多是当前教育行政体制中一个突出现象,必然形成管理幅度过小,领导任务不足,导致对下级的越俎代庖,使下级机构的“一把手”变成了虚职。三是合并机构,增加综合性部门。四是理顺督导和行政的关系。调整督导和行政的关系,既要明确和强化督导室对下一级政府的督政职能,又要在督学方面做到加强督导室和教育行政业务科室的联合行动。
4、加强行政法治,认真贯彻“依法治校”的方针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教育行政法规,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但仍不完善。在执法过程中,要加大透明程度,体现民主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一方面可以完善高等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措施,另一方面可以将问题反映到中央各级权力机关,通过它来改善高等教育法规。高校各级各类工作人员,应在日常工作实践中积极向长期处于第一线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学习,与学校里从事法学研究的人进行交流和探讨,以便对当前工作准则及学校章程等在遵循现行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的前提下做出新的调整,更好地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证管理工作运行流畅。
作者简介:付元辰,男,1989年生于陕西西安,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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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是指开题者对科研课题的一种文字说明材料。这是一种新的应用写作文体,这种文字体裁是随着现代科学研究活动计划性的增强和科研选题程序化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深化我国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毕业论文相关开题报告范文。具体内容如下,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关于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研究
事业单位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它的产生有着十分复杂的社会背景。长期以来,事业单位定义和外延不规范,基本定位和公益服务的目标模糊。随着市场化经济的发展,事业单位现有的体制已经阻碍了事业单位的经营和发展。因此,进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公益服务体系已事在必行。
1.发展过程中缺乏规划,存在不合理扩张问题。
2.政府和市场的责任边界不清。
3.某些领域改革存在市场化“过度”问题。
4.普遍存在放权过度、约束不足问题。
5.国有资产监管不力。
6.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较大缺陷
7.过程缺乏统筹规划,制度建设滞后。
1.人员规模的扩张也在很大程度上基于就业安置需要而非事业单位本身的需要;
2.仍然存在明显的政府职能“越位”问题;
3.对“企业化”转制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选择,更多的依据自身在市场上的生存能力而定;
4.不少事业单位中,“内部人控制”问题相当突出。
5.从改革实施方式看,主要依靠部门和地方政府为主实施,改革进展有很大差异。
6.体制存在缺陷的原因:(1)仍然存在突出的条块分割问题;(2)不同层级政府间的责任划分不合理。
7.监管缺乏有力措施:一些单位把所拥有的场地、设施大量出租或利用其创收,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损失。
1.必须牢固树立以改革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2.必须先行确保内部机制改革全面到位。
3.必须切实把握产权制度改革这个重点。
4.必须高度重视改制职工的分流安置。
5.必须结合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改制办法。
开题报告范文二
我国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选题的背景:内部审计是企业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产物,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MBA开题报告展,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自身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以及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内部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有6万多个内部审计机构,18万名内部审计专(兼)职从业人员。全国的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完成审计项目50万个左右,通过查处违纪违规、损失浪费等问题,促进提高经济效益约1 000亿元,为国民经济快速健康有序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虽然如此,但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目前我国内部审计的现状看,内部审计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还需要进一步探讨、研究和完善。
研究意义: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在维护国家财经法纪,促进增效节支,以及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等方面,起了一定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审计工作缺乏规范性等问题。应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使之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监督的作用。同时,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的决策者要求使用的信息必须及时、准确,这给内部审计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
本文结合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完善我国企业内部审计提出一些建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 内部审计的概述
2 我国内部审计的局限性和存在的问题
2.1内部审计独立性不强
2.2内部审计法规不健全,职员素质不高
2.3审计质量不高
3解决我国内部审计中存在的问题的主要措施
3.1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和治理
3.2树立风险意识,为建立内部审计文化创造良好的环境
3.3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才能保证审计的公正性
3.4进步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3.5建立一套完整的赏罚制度
3.6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加快内审法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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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计算机技术越来越多地应用到档案管理中,使原有的档案管理模式受到了巨大的挑战。为了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的数据化、系统化、网络化水平,档案管理体制需要进行改革以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需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信息时代我国档案管理体制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21世纪是信息化时代,那么在档案管理方面也应该运用信息化管理,本文就通过对档案管理体制的探讨,了解我国档案管理体制的现状,又通过对现代化档案管理的分析,提出了较传统档案管理的创新方法并提出改革意见,从而为我国现代化档案管理进程铺路,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信息时代;档案管理;管理体制
信息化是当今时代的标志,信息技术为世界经济的发展都做出了巨大贡献,更为世界人民创造了财富。虽然信息技术的发展十分迅猛,但是在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文件和档案,再运用传统的方法去管理海量的档案是极其不科学的,也是不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所以我国要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新一轮的革新,下面就对档案管理进行深入的探讨。
档案是对历史的记载,是企业运行的证据,更是企业内部做出决定是的依据,所以无论是企业运行还是公司决策,档案资源都对企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企业实际运行中,要想让企业在内部对档案进行管理工作就必须要按照管理档案的相关政策来执行。这里所说的相关政策实际上就是管理层内部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制定出的规章制度,企业内部的相关工作人员要则需要无条件来执行这些制度,以保证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能顺利进行。从根本上看,企业管理工作的核心就是对权利进行分配并保证工作中是各项职能可以正常运作。
档案管理体制是企业内部展开档案管理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档案管理体系,形成这种管理体系的目的就是为了对企业的各种档案进行管理,使工作中需要档案时可及时有效的运用所需资料,最大限度提升档案管理工作的应用。
根据我国目前档案管理体制来看,虽然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与发达国家在档案管理模式方面相比还相差甚远。尤其是我国企业在档案管理运行过程中,其管理体系基本都相同,大多数都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加上集中统一、企业自主和条块结合为基本原则,使我国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可以达到运行的状态。其中,统一管理的意识是说企业在运作的过程中需要建立起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对整个企业的所有档案进行统一的管理,使企业的档案有序,工作有效。从理论上分析这种管理模式,其运用的管理措施可以在管理过程中产生良好的效果,而且还会为企业工作效率的提升助力,但是与现实进行对比就会发现,由于企业在现代化建设方面经验不足,再加上技术有限等实际情况,档案管理工作并不尽如人意。
计算机和网络等现代化产品已经成为二十一世纪不可缺少的产物,所以现代化信息技术也就随之不断发展。各行各业都会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产生大量的文件,而这些文件往往对企业来说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只有对这些文件进行信息化管理才能使档案管理人员轻松完成档案管理工作。这时不得不说的就是传统的档案管理办法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的需求,而且传统档案管理方法也满足不了在信息技术方面的需求,所以我国企业将在信息化档案管理工作中面临更多挑战。档案管理体制的改革也对档案管理的相关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认识上要有所提升的同时,在信息技术和专业素质上也要有所提升,从而以最大限度发挥信息化档案管理的优势。
(一)解决传统档案管理的不足
之所以企业在档案管理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缺点,是因为大多数企业还意识不到企业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缺失。首先,现代化进程不断推进,档案内容和数据都在不断改变,这种情况下档案管理工作所接触到的数据也就不断增多,所以更多的现代化技术就应该呗营运到档案管理工作中,而做到二者的有机结合正是我们面临的一大难题。其次,随着信息化的逐渐推广,很多数据和文件都出现过被盗、更改和销毁等现象,为了更好地保存这些材料和数据,就必须要对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强化。
(二)顺应时代发展
档案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起着收藏和保护国家各个历史时期所形成的档案内容和任务的作用,这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因为他起到保护文化财富的作用,同时更是能够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另一方面,档案管理工作的任务还有为其他行业提供有效的信息资料,这是为现代化建设提供信息资源的最主要的方式。要想让各项工作都能顺利进行,档案就必不可少,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充分发挥档案的价值才有可能科学有效地对社会的发展风险力量。
(三)档案管理工作的必然趋势
在近些年的档案管理工作中,现代化的技术水平和现代化的管理理念为档案管理工作取得突破性的进展提供了支持。在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生产工艺和管理理念形成了各种不同结构、不同内容和不同形式的档案信息资源。另一方面,在工作中随着信息技术的引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档案管理制度也日趋完善,并且对于各种新技术的实现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可以知道档案是社会运行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对档案进行现代化管理就是要通过对档案资源的有效管理达到开发利用档案资源的目的。所以在不断发展我国经济的同时,还要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创新和改革,使之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提高,只有将信息技术灵活的运用到档案管理工作中,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做到档案管理工作的体制改革,才能切实做到档案管理现代化,才能以最大限度地提升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奉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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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即资产价值形态的评估。是指专门的机构或专门评估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略论我国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完善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略论我国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完善全文如下:
当前我国企业改革正在逐步深入,无论是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还是中小企业的改组、联合、租赁以及拍卖,都牵涉到产权的变动,必须依赖资产评估业的规范操作来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因此,资产评估市场日益壮大。但是,目前我国资产评估管理体制还不够健全,具体表现在:一是政出多门,造成资产评估管理混乱。目前,我国涉及资产评估管理的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评估资格也相对应地有三种:即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土地评估师。与此同时,还有其他一些部门按其本部门、本专业的特殊性,也各有一套资产评估办法。这种状况形成了多部门制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多部门审批资产评估资格,多部门设置资产评估机构,以部门的管理职能承接评估项目,给资产评估管理带来了混乱。
二是行政干预,阻碍了资产评估工作的有序开展。一些地方领导出于种种原因,人为干预资产评估工作,有些单位在产权变动时不经评估,擅自处理国有资产,即使进行评估,也仅是按某些领导的意愿进行。如有的企业对土地、房产等大宗不动产按原购入价入股,不计升值部分,对专利、商标、商誉等极具价值和增值潜力的无形资产不评估或按极低的价格评估等。
三是未能形成真正独立、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执业体制。我国资产评估业从发展之初就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理论和方法,但是,并未从一开始就吸收别人的精华,建立统一的资产评估管理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往往制约和限制被评估单位自由选择评估机构,形成行业垄断和地方封锁,影响了合法评估机构的公平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专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为了拉业务、创效益,不惜弄虚作假,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是评估管理机构、评估机构、评估委托单位职责不明,管理无序。按规定,资产评估应该是先由资产占有单位向资产管理单位申请立项,再聘请评估机构评估,最后由评估管理机构确认评估结果。在此过程中,资产占有单位对其所提供的各类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承担完全责任;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该到现场进行认真核实,并对涉及的全部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评估,资产管理部门应深入现场进行跟踪指导并确认评估结果。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资产占有单位故意隐瞒实情者有之;评估机构不到现场,仅按评估委托人意愿弄虚作假者有之;评估管理机构确认验证走过场,对评估违规行为听之任之者也有之。这些现象的存在,与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不合理、管理无序、监督不力有着很大的关系。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与西方发达国家早期从传统经济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又有本质的区别。因此,我们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资产评估方面成功经验的同时,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和模式。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去构建我国资产评估模式。
(一)建立统分结合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要使资产评估工作能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必须建立一个统分有序、政府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监控相结合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用图式表示如下:
国务院→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各级(省、市、县)资产评估分会→资产评估机构
上述管理体制中各层次的职责是:
1、 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职责。
在全国设一个统一的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目的在于适应我国国有经济份额较大、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特点,利用这个中心来从总体上配合国家的宏观管理,将资产评估的行政管理与资产管理区别开来。管理中心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其职责主要是负责资产评估的宏观管理,如制定资产评估的方针政策、建立资产评估的市场规范等。具体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负责制定有关资产评估的法规制度,根据资产评估工作发展的需要,适时修改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统一制定《中国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评估的立项范围、立项要求、资产评估标准和方法的选用原则以及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等,由国务院发布后施行。
二是建立资产评估的市场规范,为资产评估业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如制定资产评估机构跨地区开展业务的规则,引进外资参与我国资产评估业的原则要求等,形成资产评估工作的竞争机制,以促进资产评估业上水平、上台阶。
三是对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就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对国务院全权负责。
2、 资产评估协会的职责。
资产评估协会在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指导下,依据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制定的有关法规开展工作,是专门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管理的行业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分设若干分会。其管理的方式主要是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具体负责以下一些工作:一是制定资产评估行业的准入制度,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目前采取的分行业管理,要求评估人员必须取得本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的做法缺乏科学根据,应当由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根据统一的标准,组织业务资格考试,确认有关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
二是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不断提高全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是建立行业自我约束机制,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日常管理监督。首先,根据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章、规范和实施细则;其次,利用计算机网络将本级所有资产评估机构的各项资产评估业务纳入监控之中;第三,实施有效的质量抽检,督促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人员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3、 资产评估机构的职责。
主要是根据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具体工作规范,组织评估师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对具体的评估项目进行评估,并对其所评估的项目质量和应承担的责任全权负责。
(二)新型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构造。
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可以在财政部现有的财产评估司的基础上建立。资产评估协会可以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合并设立。这既符合精简机构的要求,也具有可行性。
理由是:
(1)二者性质相同,均属于维护国家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的服务性中介行业;专业知识要求也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在于具体处理方法上存在一些差异。事实上,目前有许多资产评估业务就是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
(2)二者的职业道德标准相同。“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灵魂,它同样也是资产评估业的生命线。
(3)管理要求相同。二者都强调行业自律管理,管理手段也相同。(4)二者合并设立有利于节约管理成本。
(三)提高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的素质,推进资产评估方法和标准的科学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的优秀程度决定资产评估事业的发展水平,而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的优秀与否则取决于其是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1)坚实的专业技术知识;
(2)能灵活运用专业技术知识分析和解决各种复杂问题
;(3)能从掌握的信息中识别和运用相关信息;
(4)能综合运用多种知识和技能;
(5)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因此,要大力开展多形式、多层次专业技术培训,使资产评估执业人员不仅掌握财务会计、基本建设、工艺流程、市场营销、企业经营管理、经济政策法规等多方面的知识,还精通本专业的方法体系和理论。
此外,还要建立一个适应不同所有制形态、不同组织形式、不同经营形式要求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明确资产评估的方法,作为资产评估人员据以执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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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以说,行政诉讼原告大多是行政管理中的行政相对方。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路径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它反映了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发展水平,美国著名的行政法学者伯纳德·施瓦茨曾说过:“行政法的任何方面都没有有关原告资格方面的法律变化迅速,变化总趋势是逐步放宽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与世界上多数国家一样,我国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标准也经历了一个由窄到宽的过程。我国以往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主要集中在1989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200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的条文中(《行政诉讼法》第24 条、第41 条条,《若干解释》第12 条,第13 条)。2015 年5 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已经出台,本文结合新旧法条文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方面的差异进行分析,通过解读立法本意,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标准。
(一)关于“行政行为”的一点解释
不论是曾经的《行政诉讼法》还是《若干解释》,在原告资格认定标准上都有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定。这说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产生的前提,即原告所受的权益影响必须是由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引起的,属于受案范围是确立原告资格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对于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为引发的侵犯合法权益的争议,任何主体都没有取得原告资格的可能性。最新的《行政诉讼法》第25 条对此进行了修订,即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把“具体行政行为”改为了“行政行为”,这一修订的意义,不仅把因抽象行政行为受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纳入到了原告资格中,同时也在暗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再局限于小范围中,而是向更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趋势上靠拢。
(二)“侵犯合法权益”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之标准并存的分析
这两种表述也是学界划分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即“合法权益标准”和“利害关系人标准”两个阶段的主要依据。但是,这样的表述常常给我们一种错觉,即在分析原告资格时完全用后一种标准取代前一种标准。
笔者认为,在分析原告是否适格问题时,可以综合这两个因素进行考虑,两个标准并不是排斥的关系。在双方法律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只存在双方主体不存在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行政行为侵犯的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方法律关系即有利害关系人存在的情况下,侵犯的是相对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可以吸收“合法权益标准”的。在分析行政主体和直接相对人这对概念时,宜选择适用前一个标准。这里笔者将就原告资格设定的两个标准进行具体分析。
1. 合法权益标准之分析
首先,关于“合法权益”的理解问题。马怀德教授认为,合法权益既包括权利,也包括利益。新的《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事实上扩大了对旧《行政诉讼法》“权利”的理解。使得“权利”不再局限于受案范围所规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扩大到诸如知情权、相邻权等权利。
其次,还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新的《行政诉讼法》仍然只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有权提起诉讼,对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具有原告资格。例如沈某诉浙江省桐乡市国税局行政不作为案。沈某知悉某建材厂偷税逃税行为,便署名向桐乡市国税局举报,但国税局久久未予回复,沈某便起诉状告国税局行政不作为,后被桐乡市人民法院以原告资格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在这里,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得出沈某和桐乡市国税局的关系并不受行政法的调整,该案中沈某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受到侵害,而国税局的不作为也未对沈某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故沈某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资格,法院依法驳回沈某起诉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公共利益的合法权益谁来维护,却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2. 利害关系人标准之分析
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理解均存在分歧。这种分歧的根源在于,《若干解释》第12 条规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到底是“法律上保护的利害关系”,还是“法律上应当保护的利害关系”。所谓“法律上保护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的权益属于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内的实证法明确予以保护的范围内。所谓“法律上应当保护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可以期望通过诉讼得到法律保护的利害关系。权利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应有的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这三者之间不是平行关系,而是层次关系,三者的内容有很大一部分是重叠的。上述的两种分歧,就是从这三种权利中引申出来的。很明显,前者对于利害关系人的保护力度是比较小的,而后者则更有利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也更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精神。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学界仍然存在争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也没有在法律条文上给予明确的界定。笔者认为,秉着保护公民权益以及监督行政的理念应采取“法律上应当保护的利害关系”标准。
在这里,笔者列举两个典型国家,英美法系的美国,大陆法系的日本,并且考虑原告资格范围扩大的总体趋势,仅对这两个国家现行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设定标准进行分析,以便找到可借鉴之处。
(一)美国“事实不利影响标准”
“事实不利影响标准”,即相对人只要其利益受到了所指控的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他就具有了原告资格,而不管这种利益是否有特定法律的直接规定,也不管这种利益是人身利益、经济利益还是其他利益。如审美的、娱乐的、环境的利益等等。这样,一般纳税人、竞争者、普通消费者、环境利益人都可以成为司法审查诉讼的原告,取得司法审查诉讼原告的资格。
根据这一标准,在美国,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都已经承认了纳税人、消费者、环境利益人、竞争人的原告资格;对于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现在美国法院己承认了保护自然资源、风景、历史文物的公民团体具有原告资格,承认全国保护组织具有请求审查高速公路修建决定的原告资格;承认公共福利社团有代表一切具有生命、健康、享受自然资源等权利的人,提起反对核爆炸决定诉讼的原告资格;承认环保组织有请求审查农业部长不采取措施限制剧毒农药使用行为的原告资格;承认地方资源保护组织有请求审查国有森林采伐决定的原告资格,等等。
(二)日本“法律上的利益标准”
根据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有的学者译为《行政事件诉讼法》)第9 条的规定“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者”的解释论,日本对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采取“法律上的利益标准”。对于“法律上的利益”,大致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说法,即法律上所保护的利益说和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说。
在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2 条列举了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民众诉讼和机关诉讼四种诉讼类型。其中后两者属于客观诉讼,以民众诉讼最为典型,它不以法律上所保护的私人利益的救济为目的。民众诉讼,按照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5 条的规定,是指请求纠正国家或者公共团体机关的不符合法规的行为的诉讼,并且是以作为选举人的资格或者其他与自己的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资格提起的诉讼。日本的民众诉讼,包括根据《公职选举法》进行的选举诉讼、《地方自治法》所规定的居民诉讼等。这种居民诉讼,是在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的长官等进行了违法或者不当的公款支出以及财产的管理处分时,居民在经过对监察委员进行监察请求后提起的诉讼,对于地方行政的民主化、公开化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在民众诉讼中,起诉者的资格与个人的私益无关,是基于选举人的资格或者其他与自己的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资格。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对原告资格的条件要求是比较宽松的。
(一)原告资格过窄
基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因素的限制,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门槛过高,使得很多本应受到司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不能得到司法的有效保护。因此,很多本应该纳入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游离于行政诉讼规制范围之外。如政府投资决策行为因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使得纳税人不具有原告资格。
(二)“合法权益”中排除了公共利益
对于“权益”的限制性解释使得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常常因为缺乏合格的起诉人而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我国要求起诉人只可以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的侵害提起行政诉讼,而全面排除了“公共利益”的标准。如上文提到的沈某诉国税局一案。
(三)没有实行行政诉讼类型化制度
我国还没有建立行政诉讼的类型化制度。综观日本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设定的标准以及理论界存在的两种学说,与我国颇有相似之处,但日本的原告资格范围仍然比中国要宽泛得多。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因为日本存在客观诉讼和主观诉讼的诉讼类型,而且专门针对客观诉讼这种特殊的诉讼类型,设定了较为宽泛的原告资格标准,从而与主观诉讼区别开来,并且使原告资格标准的设定更加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精神。而我国缺少这种诉讼类型的划分,因而不利于针对不同的诉讼类型设定区别原告资格标准。
(一)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拓展原告资格
原告资格与受案范围是一种双向互动的关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会促使一部分行政行为的相对方具备原告资格条件;原告资格范围的扩大,客观上也能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规定,使得“权益”不再仅仅囿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规定,开始向其他如相邻权、知情权等权利拓展。
虽然新《行政诉讼法》在原有基础上扩大了受案范围,例如增加了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行政征用等新的行政行为,并且设置了双重兜底条款:除了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以及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但这还远远不够,如前文提到的沈某诉浙江省桐乡市国税局行政不作为案,这种公益诉讼的主体也应纳入到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来。
(二)探究行政诉讼类型化道路,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我们可以借鉴日本行政诉讼的分类方法,将我国的行政诉讼进行类似客观诉讼与主观诉讼的分类,尽快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日本的民众诉讼限于与公职选举有关的诉讼和居民诉讼职权,而美国的一般适用于环境保护、价格、税收等公共领域,同时,在公益诉讼的提起条件上必须将“利害关系的非直接性”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及公益诉讼起诉人所请求保护的利益不能是公共利益之外的特定的个人性的利益,后者适用一般的行政诉讼制度。
传统的行政法理论学说排除了界定中“公共利益”的含义,使得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缺失,这是我国在原告资格标准上的一个明显不足。因此,我们应在理论上扩大对“合法权益”的界定,并逐步通过赋予我国检察机关以及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组织和社会团体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方法,建立并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
(三)通过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的法典化,扩大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美国关于起诉资格的法律主要由判例产生,因为宪法的规定非常抽象,如何适用由法院决定。联邦行政程序法关于起诉资格的意义不是十分明确,在解释上存在重大分歧。法院有时不适用这个法律,有时根据自己的观点适用这个法律,离开法院的判例不能了解美国关于起诉资格的法律。离开了法院的判例就不能解决美国关于行政诉讼起讼资格的问题。在日本,关于原告适格,最高法院的判决有相当多的积累,并且现在下级审判决定几乎是服从最高法院的观点,在抽象层次上形成了判例法。日本于2004 年6 月对《行政案件诉讼法》进行了实施42 年来的首次修改,增设了四项标准,其中前三项只不过是最高法院判例的法律化。域外经验告诉人们,仅仅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无法圆满解决原告资格问题。中国现行的司法实践也充分说明了原告资格认定标准不仅仅是一个立法问题,面临不断涌现的新型案件,需要司法机关通过运用个案解释不断拓展原告资格标准。
我国虽然不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着事实上的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定的指导意义。因此,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通过总结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找出其中关于原告资格设定的一些共通标准,以法律修订的方式将其固定下来,作为判断原告资格的一般标准。对于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逐步完善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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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它在1804年(甲子年)公布时的名称是《法兰西人的民法典》。1807年9月3日法律赋予它《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éon)的尊称3。该法典有1804年、1807年、1816年3次的官方版本,特别以1816年的王政复古版留传下来。所以我国商务印书馆的译本中保留着"国王"和"王国"字样。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全文如下:
17世纪末至18世纪,法国受英美各国工业革命的影响,也爆发了工业革命,快速发展了本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到18世纪中期,法国的工业生产总值远远超过荷兰、德国,成为欧洲仅次于英国的第二大经济强国。但自由贸易和经济发展受到原有的封建制度极大的阻碍。各个地方频繁设立关卡征税,征税体系混乱,人民受难深重;全国法律体系及法律制度极不统一,相互矛盾冲突的法例、法令较多;缺乏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安全极易受到侵害。这引起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强烈不满,他们要求废除封建法律制度并建立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维护本阶级利益的新型法律制度。《法国民法典》便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产生。
(一)确立了近代资本主义民法的三大立法原则
《法国民法典》的立法原则可以被概括为:所有权原则、契约自治原则、自由和平等原则。
1、所有权原则。法典第544-546条给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人以充分广泛的权利和保障。国家征收私人财产只能根据公益的理由,并以给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补偿为条件。所有权的定义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人,都有权得到该财产所生产以及添附于该财产的一切物。这一规定使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可以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出售,同时农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了保障。该法典还规定了对他人财产的用益物权和地役权,这对小农经济是重要的。
2、自由和平等原则。该法典包括两条基本的规定。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非政治性权利,包括关于个人的权利、亲属的权利和财产的权利。第488条规定:满21岁为成年(1974年改为18岁),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这就是说,在原则上,每个人从成年之日起,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为能力,虽然关于这种能力的享有在法律上定有某些限制。
3、契约自治原则,或称契约自由原则。这条原则被规定在第1134条中,具体为:“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如果该契约没有违反该法典第6条所说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都具有法律效力。契约,又名合约,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协议。契约与其他协议的区别在于法院承认合约能够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一份契约包含一项或数项许诺。通常,契约责任是以契约自由原则为基础的。所以,契约自治,也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该法典赋予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以等于法律的效力,来使他们以自己的行为产生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从而改变其原有的法律地位。在《法国民法典》中有1000多条条文来规定契约之债,可见契约对资本主义社会的重要性。契约自治也是在形式上平等和自由的名义下实行的,并且是自由和平等原则的逻辑结果。对于这个原则,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予以深刻的批判。
(二)法国民法典的资产阶级革命性与封建性相互妥协,在折中中制定和颁布
《法国民法典》是1789年的 法国大革命胜利的产物。法国大革命是资产阶级领导的异常自下而上的革命,社会各阶层对其积极响应,具有比其他国家资产阶级革命更彻底的革命性。革命胜利以后,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拿破仑政权的当务之急是巩固革命胜利果实。他说:“我们已经结束了大革命的传奇,现在我们必须着手于它的历史了,只需要在运用革命诸原则中那些现实的、切实可行的东西,不要那些纯理论的、假设的东西。”我们可以推断出法典必将是革命和封建传统妥协的产物,因为根据拿破仑对革命和即将发生的民事立法变革的态度,法典一方面保持并体现了革命精神和革命前一些进步改革,主要表现在民法典规定了近代民法的基础―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并将封建的财产制度和封建性财产完全清除得干干净净。例如法典第537条第1款规定:“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第545条规定:“任何入不得被强判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第1119条规定,“任何人,原则上仅得为自己接受约束并以自己名义订立契约。”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这是民法典的革命性方面。
另一方面又摒弃了法国大革命时期采取的一些具有革命性措施,返回到封建传统上,主要体现在家庭法和婚姻法规定上。大革命后在这方面的一些激进的、先进的法律――例如废除家父制度,准许协议的甚至单方面的离婚,长子继承制的废止,遗产的平均继承等――在法典中受到了限制或得到了缓和,有的甚至回复到“旧制度”的原样,以致有人说这是“对革命的反动的法典”。
正是这种妥协的特点,使得民法典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能够保持高度的稳定性。
(三)具有较强的立法语言、立法技巧上的先进性
《法国民法典》在立法语言上通俗易懂,简明规范,没有较多的弹性概念,避免了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出现这种现象是由于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当时的法国法学学术主张法典应该通俗易懂,大文豪伏尔泰认为,一切法律都应该是明了、统一和准确的;坚决对法律的解释,认为解释必然会把法律的立法原意丧失。孟德斯鸠也主张法律的体裁要精洁简约;主张直接的说法,反对深沉迂远的辞句;法律不要精微玄奥;它是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们制定的。第二,做为当时的最高统治者,拿破仑要求民法典的语言要透明易懂,最高统治者的态度对法典编纂具有很大的影响。 二、我国民法典制定和颁布面临的问题
编纂中国民法典是几代中国法学家的梦想。但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足、民法典制定理念比较保守、立法技术等等原因,我国民法典仍然难以在短期内出台。
民法典的制定和颁布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我国民法典制定遭受前苏联旧意识形态的严重束缚。自1949年后,中国废止了旧中国的全部法律,以后数年里,中国全面彻底地引进了前苏联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法学知识体系。但这些旧制度旧原则严重束缚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如:前苏联法不承认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把民法也当作公法;前苏联民法否定意思自治原则;不重视立法的技术和质量,强调民法典立法的政治宣教作用。
(2)民法典制定脱离中国实际,大都是专家学者埋头于书房而形成。许多大学和研究机构的民法典立法方案,都是学者们在冬有暖气、夏有空调的房子里编制出来,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方案,产生的方式大体也差不多。比如,现实中非法人团体非常多,而且越来越多,法院收到的关于非法人团体的诉讼不断增加,但中国法律只承认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民法主体。
(3)中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法律技术问题。中国近代民法改造从一开始就接受了潘德克顿法学的立法模式,因为,潘德克顿法学给我们提供的民法知识系统都是其他民法知识系统不可以比拟的。在坚持潘德克顿模式的前提下,还有四个需要解决的立法技术层次的问题。债权法总则部分是否有必要保留在民法典中?债法总则在目前的立法方案中被取消,在理论界大家没有定论。人格权法具有什么立法意义?人格权法是否应该独立成编?侵权行为法应否编撰进法典中?如何处理定位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的固有体系之中的地位?
(4)目前在中国法典无相应资格的职业机构操作层面。
合理性的法律须由合理性的职业机构来操作,法典是一种工具理性,必须由以工具理性为取向的职业机构操作才能发挥实效。这类职业结构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它的管辖范围与其它机构范围由法律明确界定,机构内部的权力分布和每个职员的职位与责任由法律划分清楚,它保障每个人在法律面前获得形式上的平等。每个职员秉公执法,持价值中立的态度排除个人的专断的偏好,他的判断是可计算、可预测的。这种机构把效率放在首位,以专业技术知识为基础操作法律,因而每位职员的选拔以受教育的水平和专业资格为标准。
唯有这样象机器一样的职业机构才能保证法典象机器一样运转。在中国的文官制、法官制没有完全改革,实现专业化、技术化、知识化、制度化以前,没有相应资格的职业机构操作法典。近讼在中国过去俗称,“打官司”现在改成“打关系”,这一方面说明由于法律不健全,法官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任意判决,不负责任,另一方面说明由于人的任意拘情的可能性存在,当事人或律师往往不信任法律而改向可能回护自己一方的感情因素求胜诉机会。如果这个现实障碍不克服,有法典也不能有效地运作。
1804年,《法国民法典》以其先进的立法思想和成果推动了近代各国民法典的编纂,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也有特殊的知道、借鉴意义。因此,在当前我国热议和准备编纂民法典之时,认真回顾和分析《法国民法典》的体例和特点,能够给我们许多启蒙性的思考。
(一)立足我国国情制定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脱胎于法国大革命,是新兴资产阶级制度代替旧制度的产物。我国民法典编纂应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结合我国的立法传统与现今时代背景来制定。当前我国编纂民法典的国情主要有:
(1)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每个民事主体都应具备私法理念,私法精神,对于私法中的平等、自由、公平的价值理念深深信服,熟练应用,从而使已经规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
(2)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时要考虑本国国情,制定基本法律要基于社会主义制度,符合宪法精神;
(3)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农业大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编纂民法典时,要考虑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特别是站在农民的立场,要综合考虑我国农村中的风俗习惯,以契合实际为目标来制定。
(二)对法典中保障人权、契约自由、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法律意识的借鉴
在当今日益强调以人为本和注重人权的现况下,中国的民事立法更应注重《法国民法典》体现的价值理性。《法国民法典》在制定之初就注重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确定了近代西方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契约自由,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过错原则,对后世影响极大。我们可以轻易复制法国民法典的外在表现形式,但是很难移植者这些作为其灵魂的价值理性。立法者的理想是追求民事立法价值理性与形式合理的完美融合。我国是一个具有数千年封建文化影响的国家,“取义轻利”、“重利轻义”的思想,“厌讼”的司法文化传统,阻碍着人们对合法私有财产的追求。因此,在制定民法典时要坚决剔除传统文化中的阻碍因子,注重保障人民私有财产权利,发展和树立私法理念。
(三)我国民法典要注重有效性、实用性,避免概念的空洞和抽象,脱离我国国情
《法国民法典》的实用性表现在没有总则部分,没有过多的抽象概念和弹性概念,法典的编纂从实际使用方便出发,具有措辞简洁、法律语言通俗易懂的法律文风。注重实际运用是《法国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特点,虽然是法律门外汉,但拿破仑对《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讨论和修改都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有时具体参与某些法律条款的制定和修改。拿破仑作为注重实际的最高统治者,直接影响到法典的充分实用性。
另外,拿破仑任命的四个法典的起草者都具有长期和丰富的立法实践经验,他们在坚持法典实用性的基础上抽象概括,使法典具有较强的实用性。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者更应当充分追求法典的实用性,要使普通百姓读懂和理解制定出来的民法典,而不能像德国民法典那样含义艰深、用语晦涩、结构的极端严谨,不然也只是一个花瓶。只有这样,民法典才能满足社会对民法日益旺盛的需求,承担起促进和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杠杆的作用。
(四)在立法语言、立法体例等立法技术上的借鉴
立法技术是指立法活动过程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有关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补充的技能、技巧规则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包括立法结构技术和立法语言技术。中国民法典的制定需要借鉴《法国民法典》先进的立法技术。首先,在立法理念上,要借鉴法国民法典的,注重吸收西方自然法、罗马法、普通法的先进理念,同时要汲取我国自土地革命时期便开始的立法经验和立法成果,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实践经验,另外,要面向世界民法典立法趋势和潮流,做到现实和传统的结合、现在和未来的结合、外国先进经验与本土实践的结合、民法抽象理论和司法具体实践的结合。
其次,从法典体系上看,我国民法典要学习《法国民法典》,不能根据民法学者理论演绎法典的体例编排,更不能盲目套用外国的立法理论,而是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民事实践具体编排民法典各篇章,注重方便实际。例如:单独列人格权法、知识产权法、侵权行为法为一章。再次,在编排技巧方面,中国民法典要向《法国民法典》那样采取系统和列举并存的方式,篇下分章,章下分节,节下分目,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将人法放在物法前面,彰显对人权的保障。
综上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虽然十分艰辛和曲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但只要吸收《法国民法典》以及其他各国先进的民事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践不断探索创新民法理论研究,终有一日人们会看到中国民法典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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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世纪90年代起,高校行政化问题就成为了大众经常讨论的话题,随着2010年审议并通过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高校去行政化问题才被正式提上议事日程,成为了时下公众对教育问题关注的焦点。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我国高校去行政化问题和对策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我国高等教育在特定的历史发展时期,行政化管理手段发挥了无可取代的重要作用。然而行政化的高校管理同时也逐步显现出其违背高校教育先行发展的弊端,影响了高校学术自由、自治管理的权利发挥,进一步加剧了高等教育行政化越权管理的趋势。因此我们必须就其消极影响因素给予充分重视,制定切实有效的应对策略。本文探寻问题产生的历史背景,描述问题所带来的现实弊端,与国外高校的相同时期的不同大学使命进行对比,进而对我国高校去行政化问题进行可行性分析。借鉴国内外名校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总结出适合我国高校的去行政化路径,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有利于解决当前高校存在的诸多问题,保证其实现健康发展。有助于高校建立科学发展的管理模式。使我国高校朝着学术化、民主化的方向有序发展。
【关键词】:去行政化 大学使命 政府 学术权力
高校去行政化是相对于高校行政化而言的,高校行政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即外部行政化;另一个是学校内部学术权利和行政权利的关系即内部行政化。
外部行政化是指政府根据其意志利用所掌握的权利干涉高校的管理和运行。高校拥有办学自主权,有利于弘扬学术自由的精神和理念,使得高等教育按照教育的发展规律运行,从而是大学成为育人的学术殿堂。但是长期以来高校始终扮演教育的配角,办学自主权遭到限制,不真正具备独立法人地位。
内部行政化,简而言之是指利用学校的行政权利干涉学术自由。传统高校内部的行政管理往往起到限制学术的发展方向及其目的,导致学术自由得不到认可,学术专家的学术权得不到保障。学术往往依附于高校行政的指引,缺乏伸缩性和灵活性。
高校的内部行政化是通过外部行政化表现出来的,正如上面所说,高校的管理体制是由政府主导的,高校的各方面发展由政府管理,而政府的管理又依靠学校内部的“代理人”即高校的行政部门来实现。也就是说,高校外部行政化导致了内部化的形成。
通过上述的高校行政化内涵的阐述,可知高校去行政化的内涵即摆脱政府和高校内部行政权利对学术权利的制约,理清政府和大学的行政权利和大学的学术权利的关系,让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利各有合理和正当归宿,从而使大学真正回归教育。
大学去行政化不是去行政管理,行政管理使必要的,中南林业大学的教授廖小平指出任何现代组织都离不开行政管理,不存在去行政管理的问题。中国大学的行政管理不应考虑是否去掉,而是考虑的是应如何规范和完善的问题。当前大学的行政管理不规范和不完善是大学行政化导致的结果,主要表现为行政管理的工具价值异化为目的价值,即为师生和教学、科研的价值变成自利的价值。
高校的去行政化主要面临两种不和谐的关系:一是学校与政府的关系,二是学校的学术权利和行政权利的关系。
第一 高校普遍存在行政级别。一直以来,我国公立高校的校领导就有行政级别,比如本科院校的党委书记、校长为厅级,专科院校的的书记、校长为副厅级,985高校的校党委书记、校长则为副部级干部,出现了副部级高校。正是行政级别的出现,强化了政府对高校的行政管理。高校的校领导是由上级部门选拔,中央任命的,高校领导的考核权、任命权等都掌握在政府的手中,校领导很难不惟命是从于上级,按照政府的教育方针办学,缺乏灵活性和伸缩性,很难突出学校的办学文化和特色,导致千篇一律的高校办学格局。同时由于集权式的办学的出现,很难能够反映广大师生员工的意志。
行政级别的出现还增强了校领导的官本位意识和贪大求全、急功近利和不公平竞争的观念。一些高校领导将其职位作为官升一级的台阶和个人仕途的驿站,常常在政府和院校之间频繁更换岗位以实现更好地仕途发展。行政级别的出现不仅会影响到教育资源获得的途径,而且也会影响到学校的名声和地位。行政级别高的领导更易于和政府领导接触,垄断了教育资源的分配,造成了资源在不同院校的不合理的分配。
第二 高校出现泛行政化的管理,学术权利从属于行政权利。现代化的大学是一个研究高深学问的学术机构,行政管理本应该服务于学术的发展,实现学术本位的管理。然而,事实不是这样的,高校的学术研讨、教育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教师的职称的评定等都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教育委员会的学术机构很难在学术决策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由于学校的所有事务均由行政部门决定,师生的学术权利受到限制,无法参与决策和管理,加之随着民主管理的风气淡化,招生、财务腐败现象等问题亦越来越严重。
高校的去行政化的改革是高校改革的必然发展发展趋势。高校去行政化的核心问题是将高校从政府的行政下属性组织中解放出来,建立现代大学制度。
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使高校回归教育本位。现代大学制度就是指在政府的宏观领政策指导下,大学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科学管理。从外部讲,政府和学校要回归一种和谐的关系,简政放权,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改变政府全包的局面。从内部来讲,要调整好学术与行政的关系,改变学术权利受制与行政权力的现状,建立以法治为核心的多元治理结构。可见,现代大学制度是高校去行政化的前提和基础。根据现代大学制度的精神和理念,可以采取的途径由如下:
第一民主选举校长和促进校长职业化。民主选举校长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在的法律框架下,仍可以改革传统的按照党政干部选拔的方式选出校长的方式,由教育家办学。应该建立遴选委员会,建立校长遴选制度。建立由知名学者、教育家、人大代表等组成的委员会,共同制定选任校长的标准,向社会公开招录校长,然后报教育部任命。这一过程需要更多的社会参与,政府不能闭门进行。只有全民选出的校长才更具有民主性和亲和力,才能减少任命校长的随意性,使校长更重视学术的发展。
促进校长职业专业化,有利于造就一批真正懂教育的学者。校长在任期内应该退出教学和学术研究,这样才能够保障教学的正常运行。
第二实行学术本位的管理。学校作为教学与学术研究的机构,应实行明显区别于政府和企业的符合自己特点的管理模式,调整学术与行政的关系,实行学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学术本位的管理。
在高校的教学管理中,应该发挥学术机构的决策与管理的作用。在高校实施高校职员的制度,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学校的特殊利益应该更多的倾向师生,建立教学评议会等机构,使学术发展真正体现民主性。
第三建立现代大学最高决策主体即理事会进行战略决策。学校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应抓紧制定大学章程,并交权力机关批准。主要内容应该包括:一是规定理事会的成员、地位和职责。二是理事会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通过章程对学校的管理方式、运行机制、权利和责任的范围进行具体明确,经过权力机关的批准,对于限制政府的过于干预和保障学校正常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四加强高等教育行政立法,规范高等教育行政行为。政府有必要在高等教育界人士的参与下,以现行的《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为依据,制定和实施高等教育行政规程等据以规范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行政法规,明确大学举办者和大学管理者的责任范围,确立大学作为自主办学者的地位和权利,理清政府管理权和大学办学权的权限范围,减少和遏制行政权利的过度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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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Financial Management)是在一定的整体目标下,关于资产的购置(投资),资本的融通(筹资)和经营中现金流量(营运资金),以及利润分配的管理。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根据财经法规制度,按照财务管理的原则,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简单的说,财务管理是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的完善对策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摘要:随着社会的逐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规模、特点以及自身所处的环境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财务管理的模式和目标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和发展的需要。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更好的满足国家预算管理和加强宏观调控的需要,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的使用效率,深化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不断完善财务管理的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现阶段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对策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实现了很多的进步,但是相对于经济的增速和未来的发展需要而言,现阶段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体制还是相对落后,造成财务会计处理工作中违规、违纪的现象时有发生,并逐渐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和传统财务管理体制上的弊端。此外,行政事业单位目前所处的内外部经济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并逐渐被推向市场化,现有的财务会计管理体系已经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竞争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与进步。财务管理工作是我国经济管理工作的基础,所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体制,加强管理的对策研究也就是势在必行的了。
(一)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较为粗旷,预算资金使用的绩效意识薄弱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①会计核算制度存在局限性,不能满足财政拨款方式不同的事业单位的内部核算要求,报表数据的可利用性较低,无法全面真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②预算分解计划存在随意性,不利于预算控制和考核。③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不够严格,绩效评价流于形式。财政项目预算资金划拨前,审查和论证工作不足,容易造成应办项目和资金脱节,此外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指标过于粗略,缺乏可行的责任考核机制,不利于专项资金规范合理使用,同时也降低了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财务管理制度的不完善
长期以来,单位对基数递增的预算已经习惯,预算的观念相当不足,多数财政单位所完成的预算的编制以及对其的执行仍相当的粗放,由于理财观念的缺乏,行政单位对于财务管理制度所进行的建设相当的薄弱。例如,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其可操作性严重不足,对于财务管理制度的定义相当模糊,因而相关执行人员多数对此无所适从。单位管理制度的完善较财政体制的改革来说相对滞后,因而需要对传统的制度进行更新或完善,以适应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
(三)预算管理的参与意识较为薄弱
当前行政单位在财政体制的改革过程中的参与度相当的低,多数是被动接受财政部门的信息。如单位领导工作时仅考虑如何将任务完成,根本不考虑预算的有无以及行政相应的成本问题,因而更提不上财务的决策了。单位进行财务管理主要是想不断对财政资金进行优化,并通过收支管理的不断改进以及目标的不断调整以实现此目的,但是由于行政单位薄弱的预算管理参与意识使得此系统根本无法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四)预算缺乏应有的严肃性、约束力
有的预算单位在资金使用中,支出控制不严,超支浪费现象严重;有的预算单位在项目支出资金管理使用中,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界定不清;有的预算单位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没有树立讲求经济效益的理财理念。这些都不利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财务分析的缺乏
当前,由于财务相关人员在单位管理的参与机会相对较少以及参与意识的相对薄弱,导致其进行财务分析过程中,仅能够以当前已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单单仅通过会计核算方面对其进行分析,无法全局进行财务收支情况的分析,这就导致其所做出的财务分析的主观性以及片面性通常较大,无法找到问题的真正要害,很难为决策者提供高效财务分析。
(一)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完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体制
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基于“三不改变”原则,即不改变行政单位相关的预算管理制度,不改变行政单位的理财机制,不改变单位的会计主体。而此制度的具体方法即对资金集中性进行结算的办理,行政单位本身不进行会计和出纳的设置。现金、汇兑以及转账等结算通通经报账员于核算中心处进行办理,预算的经费主要以财政进行直接的拨人,行政单位预算的外收入首先交到临近的财政专户内,然后再根据规定的要求划到行政单位的账户中去,单位经费的支出以及其它方面相关的支出不可以透支,仅能通过单位的账户进行核付。
会计的核算应集中进行,单位会计的相应档案都交于核算中心进行统一的保管,并根据年度的不同进行装订。根据会计档案的相关管理方法,进行会计相关凭证、报表以及账簿等的立卷及归档,以方便进行查账、审核及其管理工作,且应注意对行政单位相关资金的状况和档案资料相应情况做好__。对单位的支出审核进行相应制度的建立,行政单位报账的全部单据均需含有单位的印章,且领导的签字同印鉴应确保一致。对凭证审核进行相关制度的建立,行政单位全部原始凭证均需真实合法,且应写明具体地用途。整个会计集中核算业务的流程如下图1所示:
(二)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
首先应当加强预算观念,要想对单位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进行考核,必须先树立一个正确的理财观,即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的观念。单位应当树立起预算管理作为中心的一个财务管理体制,根据年度预算,对单位财务的收支行为进行规范,同时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不断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并将此程序贯彻于预算的整个过程中,包括:合理进行岗位的设置、对分工职责的明确、相互制约机制的完善等。对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以及审批权限进行严格的管理,审核原始凭证时应合理合法,制定实物保管的相应措施,健全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此外,可通过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来确保单位财务管理预算得到了真正的执行,认真贯彻和落实资金收支管理的规范和政策,做到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单位内部员工的监督。
(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长期以来,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国家的财政拨款,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内部经常出现监管不严、重投人轻产出、忽视经济效益的情况,不利于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有效管理和充分利用。所以,行政事业单位必须积极做出调整,尽快完善财务管理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行政事业单位应立足于单位的实际和未来财务管理的需要,选择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并逐步形成完整的体系,从而能够对单位内部的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的水平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促进财务管理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四)加强内部的控制与监督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单位内部的监督,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具体说来,需要做到以下几点:①要增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执行力度,严格控制资金支出的范围和标准。例如差旅费用、招待费用可以采取定额管理的办法,积极推行取消公务用车实行货币补贴的改革政策,切实控制公车资源的浪费。②要增强行政事业单位领导财务管理的法制观念,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逐步建立适合单位内部的控制与监督体系,从而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五)财务分析的进一步完善
单位的财务分析应根据《会计法》以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的相关要求,使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来分析。具体进行分析时,应采用不同的指标,例如通过预算完成率、公用支出增长率、人员支出比率、经费结余率等财务指标的使用,对行政单位的财务开支以及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进行分析时,可通过趋势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差额分析法以及比率分析法等进行分析。通常单位财务进行分析时应对其收支的相关情况及其结构等指标同相应的计划指标进行横向以及纵向的分析和对比,同时还要同去年的同期数进行相对数及绝对数法的对比,以期对各个指标执行的状况和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管理体系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制约了行政事业单位的稳定和发展。对此,我们必须予以高度的重视,注重财务管理对策方面的研究,不断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体制,力争为我国国有资产的维护、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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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体制是指划分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权责利关系的一种制度,是财务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一般来说包括企业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财务管理体制和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体制两个层次。。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高校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一直以来,我国高校在发展过程中几乎将所有的重点都放在了教学质量的提升上,然而却忽略了各项管理工作的开展。近年来,教育行业的发展脚步越来越快,如何在提高教学质量的前提下,从根本上提高高校的管理水平也成为了相关部门所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财务管理工作作为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是被给予了高度重视。
在教育行业不断发展的形势下,为了从根本上提高管理水平,我国大部分高校在财务管理上都实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部分高校改革方法科学合理,不仅提高了财务管理水平,而目_给高校未来的发展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部分高校由于在改革方面的选择上缺乏针对性,所以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整体效果不尽人意,存在诸多问题,从而严重的影响了高校的可持续发展。归纳起来,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财务管理缺乏有力的依据
就我国目前高校财务管理工作开展的现状来看,财务管理制度毋庸置疑的成为了工作开展的核心内容。科学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不仅使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而目_也是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根本保证。因此,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其进行不断优化与完善是高校财务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然而,就我国部分高校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来看,由于高校管理者缺乏对管理制度的正确认识,忽略了其对高校发展的重要性
2.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之间存在偏差
在高校的发展中,所涉及的资产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即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这两类资产都在财务管理的范围内。因此,无论是哪一种资产,都要进行科学管理。目前,我国部分高校在对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时候,往往存在一些偏差,这种偏差主要体现在相关的财务报表上。
3.财务经费和专项补助缺乏合理性
在高校财务管理工作中,财务经费和专项补助是两个非常重要的内容,也是当前部分高校财务管理工作开展的一个问题所在。其中,财务经费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该项费用的功能主要是支持高校发展过程中科研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各项教学任务的充分完成。
高校财务管理体制的改革之所以会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因为高校领导缺乏对财务管理制度的正确认识,忽视了其重要性而导致的。因此,如果想要从根本上完善高校财务管理体制,首要任务就是提高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然后根据高校的具体情况,采取针对性的完善措施。结合我国高校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现状来看,具体的完善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在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不仅是确保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而目_也是财务人员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由此可见,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提高高校财务管理的水平。所以,财务管理部门在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制定的时候,首先要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适用性,务必结合高校发展的实际情况和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向有关领导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设性意见。
2.采取科学的资产统计方法
资产统计方法是否具备科学性,直接影响着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之间偏差的大小。根据高校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如果想要从根本上确保资产统计方法的科学性,首要任务就是展开对固定资产的全面统计,以此来确保固定资产以计提折旧方式替代原提取修购基金的做法,进而增加“累计折旧”科目,规定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其最终效能不会受到固定资产新旧程度的影响。除此之外,在对无形资产进行统计的时候,财务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受益年限进行平均摊销。这样一来,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之间的偏差就会大大缩小,二者的价值体现便能够更加真实、准确,从而更好的对高校领导的科学决策提供一定的参考。
3.加大对财务分析制度的推广力度
所谓财务分析,主要指的是对高校发展过程中所使用的资金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与评价,对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做出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此来提高资金的使用率。在高校财务管理工作中,财务分析制度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其科学性和合理性也将直接关系着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因此,高校在对财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的时候,应该加大对财务分析制度的推广力度,根据高校未来发展对财务管理的根本需求,对财务分析制度进行科学制定,制度中除了要包括对财务状况的剖析和评价之外,还要包括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分析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将评价内容真实的反映出来。
4.完善财务管理方式
随着高校财务管理体制的不断改革,传统财务管理方式所呈现出来的弊端也越来越多,从而无法满足财务管理工作开展的根本需求。因此,在未来的时间里,对财务管理方式进行不断优化和完善也是非常重要的。首先,财务管理部门应该转变传统的管理理念,大力推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方式。其次,要根据高校发展的实际情况,对财务管理方式进行不断创新,选择最合适学校财务体系的财务管理方式,从根本上提高高校财务管理的整体水平,以此来更好的为高校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
综上所述,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着高校未来的发展,是当前高校管理工作开展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从本文的分析我们能够看出,虽然高校对财务管理体制的改革给予了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将其进行完善,但却仍然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高校管理水平的提升。因此,在未来的时间里,高校必须结合自身发展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对财务管理体制进行不断优化与完善,使其更好的满足高校的发展需求,促进高校的良性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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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第27条规定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没有规定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损害赔偿问题。笔者认为,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外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应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之内。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试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全文如下: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已经日趋完善,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其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当事人、赔偿程序、赔偿方式等。
(一)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即判断行政主体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与标准,是司法实务中处理案件的基本尺度。它对于确定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的负担、承担责任的程度、减轻责任的依据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规定表明,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违法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要不要赔偿,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为标准。它不追究行政主体的主观状态,只考察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与法律的规定一致,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这一原则既避免了过错原则操作不易的弊病,又克服了无过错原则赔偿过宽的缺点,操作方便,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原则。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范围包括对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为包括:①违法拘留或者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为包括: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规定,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的情形包括: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个人行为,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其职权没有任何关系,不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的行为。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造成损害,谁承担责任,因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或行政工作人员以普通公民的身份从事的民事活动行为而造成的损害后果,都应当由行为人个人承担。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遭受的损害,是因自己制造假相、欺骗行政执法人员或自己伤害自己造成的,国家不负行政赔偿的责任。如某行政机关违法作出没收公民王某录像机的处罚决定,王某气愤至极而砸毁了自己的录像机。在损害事实上,虽然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违法,但违法决定与损害事实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损害是由王某个人造成的。因此,不存在王某主张国家行政赔偿的可能性。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行政侵权损害赔偿范围过窄
1.法律规定的行政赔偿损害事实范围较窄,仅赔偿对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的损害,而对于名誉权、荣誉权所遭受的损害都排除在外。
2.在财产损害中,依照《国家赔偿法》28条的规定,只有直接损失才给予赔偿,对可得利益的损失不予赔偿。该条第7款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对于哪些属于直接损失,哪些属于间接损失,《国家赔偿法》并未作明确规定,也无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界定。致使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赔偿范围不统一、同类案件裁判结果不一致。
3.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大部分是列举式的,司法机关在处理赔偿案件中,通常认为只有法律列举的国家才承担责任,没有列举的则不承担责任。如: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问题,只能按照《民法通则》要求赔偿,对受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在司法实践中会促使人们规避法律而按民事途径解决纠纷。
(二)缺乏对精神损害的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30条对精神损害规定了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三种救济方式,实践中难以操作,对受害人来说只起到安慰作用,没有实际意义。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拓宽了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明确了赔偿数额的确定办法,为公正司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行政立法却没有相应内容,公民在面对行政机关侵权时,对自己受到的精神损害无法请求赔偿。
例如:被媒体关注的“处女嫖娼案”,县公安局无任何理由对一个无辜少女进行威胁、殴打、非法拘禁,强迫其承认有卖淫行为,这对受害人来说,精神上受到的损害远远大于物质上的损害,而最终判决物质损害赔偿金74.66元(《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另外赔偿误工费、医疗费9135元,对受害人500万元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该赔偿金怎能弥补精神上的伤害?但法院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妥。本案中500万巨额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把行政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摆在了我国司法界的面前。
如何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扩大行政侵权行为的赔偿范围
1.把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扩大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增加对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外的权利受损的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第27条规定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没有规定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损害赔偿问题。笔者认为,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外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应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之内。民法中规定了人格权中除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以外的婚姻自主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的民事赔偿,相应地,在行政主体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时,受害人同样有权取得行政赔偿,应当对受害人给予充分的权利救济。
2.将财产损害中的间接损失纳入行政损害赔偿范围直接损失是一种带有必然性的损失,即违法行政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必然联系,直接损失具有现实性、确定性,国家应予赔偿。在某些侵权损害中,直接损失很轻微,但间接损失相对较重。比如对一些经济组织来说,违法的查封、扣押足以使一个企业一蹶不振,在这种情况下赔偿间接损失尤为重要。德国的赔偿范围包括:积极财产损失、消极财产损失、非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
目前大多数国家对于间接损失是给予有条件的赔偿,由于很多财产的间接损失难以精确计算,间接损失的全额赔偿是根本不可能的。笔者认为应当赔偿不可避免的间接损失。
3.将抽象行政行为的损害纳入行政赔偿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具有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将抽象行政行为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排除在行政赔偿范围之外。实际上,抽象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十分普遍例如春运期间火车票价上浮导致人们受到的损害。笔者认为,对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能否给予赔偿,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判断:首先,该抽象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宪或违法;其次,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对象是特定的,而不是普遍的;再次,立法中并没有排除赔偿的可能性;最后,损害必须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受害人才能就此遭受的损害请求赔偿。
(二)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精神损害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名誉、姓名、肖像、荣誉、身体、健康、生命等人身权利,给权利人的人格、精神、尊严等造成的非财产上的损害。《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予以否认,致使现行法律有失对法律主体的人文关怀,有悖于社会正义的发展要求。因此有必要建立行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抚慰受害人的精神与心灵,最大限度地减少受害人的痛苦。国家对于精神损害予以赔偿,已经成为许多国家赔偿制度的通例。如德国的《国家赔偿法》专门对非财产的损害赔偿给予规定,但倾向于减轻对于精神等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在我国民事领域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被正式确立起来,在行政赔偿制度中,也应确立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赔偿制度,使法律规定具有一致性,从而维护法律内容的统一与完整。同时应从以下两方面对这一制度加以完善:一方面,合理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
行政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标准,应当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标准相一致,即应当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受害人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在民事赔偿领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已从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扩展到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和隐私权等方面,而且提出的索赔数额越来越高,从几千元到数百万元不等。民事赔偿领域的这种做法,对于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另一方面,笔者认为,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有所不同的是,行政精神损害赔偿可以适当增设一些惩罚性的赔偿规定,因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其危害性更大,社会影响更恶劣。精神损害赔偿在性质上是辅助性的,而非主导性,目的在于抚慰受害人的精神与心灵,最大限度地减少受害人的痛苦。精神损害赔偿应坚持抚慰为主、补偿为辅的原则,同时可以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法官应根据案情来自由裁量,在一个最高额之下,综合考虑案件的相关因素,最后确定一个适当的赔偿数额。避免受害人以精神损害为由,以营利为目的漫天要价。
5.将公有公共设施的致害行为纳入行政赔偿范围公有公共设施指国家设置并由政府进行管理的供公共目的使用的有体物,包括公共桥梁、道路、公园、水道、隧道等设施。政府的社会职能逐渐扩大,公共设施与日俱增,因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瑕疵而遭受损害的事件越来越多。将公有设施致害纳入行政赔偿范围,可在功能上引导社会公用事业的发展,体现公共负担平等的原则和“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损害即应赔偿”的法治精神,同时也有利于促使国家行政机关增强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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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政治经济活动范围日益扩大,财政需要不断增加,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主要形式的税收,已渗透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然而,随着公权力日益膨胀,税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机关已经基本具备的情况下,要进一步强化国家税权的保障体系,建立合理、公正、高效的税务行政争讼制度,对税务行政活动进行全面审查和监督,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属必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衔接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是不可或缺的,而我国现行法规中对于税收救济制度的规定增加了纳税人的救济成本,不利于纳税人行使行政救济。
【关键词】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衔接救济成本
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在与税务行政诉讼的衔接方而,采取“必经复议”与“选择复议”相结合的模式或体制。
(一)“必经复议”,即复议前置侵犯税收行政诉讼司法权,不利于纳税人救济
作为行政相对人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例外――对于因征税及滞纳金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行政相对人不能向法院起诉。对于其他税务争议,如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等引起的争议,行政相对人才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
对与征税有关的税收争议采取前置模式的理由:一是争议的专业性;二是减缓法院的压力;三是降低税收成本。然而我国的复议前置规定较随意,只依赖于税收单行法规、政策,在实践中,行政复议前置使得税收争议的最终解决时间拉长,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给当事人造成了额外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影响了宪法保障人民迅速获得公正接受司法审判的权利,有“行政权侵犯司法权”之嫌,诉权作为一项受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应被限制和剥夺。
(二)“纳税前置”有违法治精神,同时增加了纳税人的救济成本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复议前置,但又对此附加了先行纳税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条件,即所谓的“税务行政复议双重前置”。该规定对纳税人实施税务行政复议救济制度带来不利影响的分析如下:
第一,从理论层面上,“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的基础是公益为尊,公权至上,效率优先,这些观念在执行中却屡屡受到冲击。首先是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公共利益未必就是国家利益,它还可以包含经过抽象和集中的私人利益,政府并不总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从普遍的私人利益集合成公共利益的观点看,如果政府行为损害了普遍私人利益那就应当被认为是政府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而不应当仅仅被认为是对私人利益的侵害。其次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问题。公权力尊重私权利成为民主和法治的一大要求,而“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这种“清债后再说理”的做法,显然不符合行政文明、民主和法治的要求。再次是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的设置无疑是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效率,而疏于关注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方之间的公平问题。
第二,从法律经济的角度看,救济费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相关主体购买“救济产品”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救济资源的有效利用。如果通过救济来“复原”权利的费用是如此之高,以至于把除“‘富人”之外的大多数主体都拒之于救济之外,那么救济就不能实现,行政复议程序就失去法律经济学价值上的意义。
第三,纳税前置可能损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牺牲公正性纳税前置弱化了行政复议救济功能和监督功能。行政复议的首要目的是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权利救济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行政复议也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在法律已为纳税争议司法审查设立了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的前提下,再对行政复议设立先予履行前提条件.明显与“有权利、必有法律救济”的公理相悖。这样的做法很容易使得税务机关的违法行为因此得以躲避相关的审查,这显然与设立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初衷相背离。
第四,从实际实施中看,税务机关在作出征税决定前,首先必须确定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纳税主体,该纳税主体也就以征税决定的方式确定下来,由于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先定力,这就让纳税人复议申请权限制条件的危害性显现出来了。
例如,税务机关在确定纳税主体时,把本应为纳税人A确定为纳税人B并作出征税决定,此时B就负有了在相应的纳税期内缴纳税款的义务。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往往很大,当事人无力按全额缴清该款项也无力或无法及时提供相应的担保时就不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寻求行政救济。并且,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纠纷实行复议前置程序,当事人同时也就丧失了通过诉权以寻求司法救济的资格,即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在这种发生纳税主体争议的情况下,由于税务机关拒绝了假的纳税主体B的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就不利于发现问题,同时也让真正的纳税主体A逍遥法外,还可能在客观上为A提供了转移应税对象、抽逃税款的时机,造成税款迟迟不能入库或实际无法入库,最终使国家财政遭受损失,这种负面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现行税务复议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纳税人的法律救济起了限制作用,但其本质是合理的,在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可以从各方面对其进行完善,如:修改复议终局裁决的规定,确立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废止纳税前置相关规定或保留复议前置制度,并明确列举复议前置的范围;增加选择性的异议审查制度以及税收复议制度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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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是从传统医药开始的,后来演变到从天然物质中分离提取天然药物,进而逐步开发和建立了化学药物的工业生产体系。化学制药工业发源于西欧。19世纪初至60年代,科学家先后从传统的药用植物中分离得到纯的化学成分,如那可丁(1803)、吗啡(1805)、可卡因(1855)等。这些有效成分的分离为化学药品的发展奠定了基础。19世纪还先后出现了一批化学合成药,如乙醚(1842)、索佛那(1888)、阿司匹林(1899)等。与此同时,制剂学也逐步发展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到19世纪末,化学制药工业初步形成。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制药产业转型初期背景和特点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中国制药产业正逐渐步入转型阶段,开始由粗放型、低附加值经济向集约型、高附加值经济转变,以形成企业为创新主体的、基于研究的增长模式。国家产业政策法规体系对转型产生扶植和倒逼作用,国内外产业和市场形势对转型产生外部压力和内部拉力。在转型初期,中国制药产业在产品市场、产业结构和创新能力等方面存在着断裂和接轨并存的复杂特点。
[关键词]制药产业; 转型; 背景; 特点。
中国制药产业自改革开放后发展迅速,尤其 20世纪 90 年代中期以来,实现了大幅度的增长,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高新技术产业,也吸引了学术界经济、管理和政策等相关领域的研究[1-3]。进入 21 世纪,制药产业本身经历了相当程度的积累,并继续保持高速增长。人口老龄化加剧,深度地影响药品需求市场结构。新兴生物技术的发展,极大丰富了制药产业的技术构成、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一系列国家投资和政策扶植,为制药产业新阶段的发展注入了巨大能量,并提供了良好环境。中国制药产业已逐渐步入转型期,本文就制药产业转型及其背景和特点进行深入分析。
2012 年初,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医药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力图加快医药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标志中国制药产业已经处于转型初期阶段。制药产业转型问题,学术界尚无明确论述。本文结合前人对产业转型研究和国外制药产业转型的历程,探讨中国制药产业转型的内涵和基本任务。
1. 1 产业转型的含义。
国内对产业转型的研究始于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目前学术界对产业转型含义的研究仍处于探索阶段。对于产业转型,杨国良[4]认为是指一个行业内资源存量在产业间的配置,也就是将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从衰退产业向新兴产业转移的过程; 徐振斌[5]认为是指一国或地区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根据国际和国内经济科技等发展现状和趋势,通过特定的产业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对其现存产业结构的各个方面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调整。与之相近的概念是,产业转型升级指从低附加值向高附加值升级,从高能耗、高污染向低能耗、低污染升级,从粗放型向集约型升级。本文探讨的产业转型是趋向升级的转型。结合前人的阐述,将产业转型定义为,一国或地区的某一产业在特定时期内,自组织或他组织地快速剧烈地优化其产业组织结构、技术结构、市场结构和增长方式。
1. 2 制药产业转型的含义。
学术界对产业转型的研究尚未具化到制药产业,但其基本内涵应与广义的产业转型一致。根据产业转型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含义,结合制药产业本身的特点,制药产业转型应指制药产业的产业结构、增长模式、产品战略和创新模式等的升级转变。
日本制药产业 20 世纪 60、70 年代的情况与中国制药产业当前的情况极其相似,对中国制药产业转型具有很好的参照性。日本的制药产业转型孕育于“二战”后经济由萧条而繁荣的快速发展过程,开始于 1976 年专利法由原来的制造法保护改变为药品专利保护[6]。一批前期致力于新制造工艺开发的制药企业转向创新药的研发,依靠之前积累下的企业规模,在政府政策和资金的支持下,经历 20 余年的发展,于 20 世纪 90 年代转型成功,形成了成熟健康的产业结构[6-7]。促成日本制药产业转型的因素是:
①前期基于销量的产业经济增长,奠定转型资本基础;
②人口老龄化产生大量慢性病治疗药物缺口,拉动转型市场需求;
③专利保护制度由制造专利改为产品专利,产生转型压力;
④药品质量标准采用欧美标准,促进国内竞争和产品外输[8]。
1. 3 中国制药产业转型的内涵和基本任务。
参照前人对产业转型的阐述和日本制药产业转型历程,结合当前中国制药产业的发展阶段和基本情况,本文认为当前中国制药产业转型的内涵是: 提高创新药生产比重,由粗放型、低附加值经济向集约型、高附加值经济转变,形成以企业为创新主体、基于研究的增长模式。转型的基本任务包括:
①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一批综合实力雄厚、行业内领先的制药企业,由碎片化的产业结构转变为由综合实力强的企业领衔的产业结构;
②增强产业内自主创新能力,企业成为药物创新的主体,学术界起辅助和支撑作用,从基于产值的增长转变为基于研究的增长;
③提高创新药比例,使产业中不同创新程度的产品结构趋向合理平衡,从以通用名药为主变为通用名药和创新药的合理分布。
从系统的角度出发,中国制药产业转型,即其系统结构和系统功能的转变,必然与其所处的背景密切相关。本文谨依国家政策和产业经济两条主线,分析转型的拉动和驱动因素。
2. 1 政策扶植促进产业转型。
实现制药产业成功转型的关键在于形成产业内自主创新能力。强有力的资金和人才保障对促进企业新药研发,提升企业科技实力和研发管理能力,具有直接推动作用。在政府投资方面,2008 年起实施的“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 简称“新药专项”) 突出体现对培养产业内部创新能力的支持。
“新药专项”在“十一五”期间设置了企业牵头承担的关键技术、技术平台以及新药孵化基地等课题,在“十二五”期间增设了产学研联盟、医药创新园区建设等以企业为主体的课题。据悉,中央财政资金已就“新药专项”拨入90. 69 亿元经费,其中2011 年投入 12. 71 亿元,2012 年投入 17. 99 亿元,依照当时的经费预算,2008 ~2020 年新药专项中央财政拟投入 3126 亿元,其他渠道 1022. 99 亿元[9]。自专项实施以来,由企业牵头承担的研究课题数量已超过50% 。
在人才保障上,企业借助国家“__”等途径,引进了一批海外从事新药研发的高水平人才,总体研发实力大幅度提高。各地方政府也相应实施自己的高端人才引进政策,如北京生物医药产业跨越发展工程暨“G20 工程”。另外,一批海外留学回国创新人员,显现出极大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效。涌现出江苏恒瑞、深圳微芯、浙江贝达、上海三维、药明康德等创新型制药企业和新药研发辅助服务企业,产出了重组人 5 型腺病毒注射液、艾瑞昔布片、盐酸埃克替尼等一批创新成果。
2. 2 政策导向迫使产业转型。
国家政策法规体系还对提高药品创新水平、质量标准、环保指标和产业集中度形成引导和倒逼。
2007 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更加强调创新,对创新药进行特殊审批,对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适应证的药品不再作为新药。药品自主定价权进一步向创新药缩小,迫使企业更加注重创新药的研发。分别于 2008年和 2011 年施行的新版《制药工业污水排放标准》
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 年修订) 》,相继增加了制药企业环保成本和技术改造成本,将淘汰一大批技术落后、产品质量低、创新能力弱的制药企业,促使“十二五”期间将完成新一轮行业洗牌。继2010 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后,2012 年初工信部发布《医药工业“十二五”规划》,也明确将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作为重要任务。
2. 3 国际制药产业和市场形势产生转型压力。
中国是全球最大原料药和医药中间体供应商,而这种产品出口模式是典型的粗放型经济,高能耗、高污染、低附加值,处于价格竞争的低水平层面。之前在原料药出口方面一直与中国互争雄长的印度,反而于 2010 年超过美国成为中国原料药第一大出口目的国。这种出口模式也已显现疲态,尽管总体呈上升趋势,但增长乏力。2011 年 6 月欧盟规定,输入欧洲人用药活性物质需出具出口国监管部门的书面声明。2012 年前 5 个月,中国化学原料药出口总额同比仅增长 4. 9%,出口数量则同比下降了1. 58%[10]。面临原料药出口的种种弊端和严峻的国际药品监管形势,中国原有的低科技含量药品出口模式亟需转变。
跨国公司加大对华投资增加本土制药企业竞争压力。随着中国 2002 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医药市场监管体系、金融资本控制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国际化进程加快,大型跨国制药公司纷纷加大对华投资。一方面,瞄准中国巨大市场容量,掀起对华并购高潮。仅 2010 年即有赛诺菲-安万特以 5. 206 亿美元收购美华太阳石集团; 奈科明以 2. 1 亿美元收购广东天普生化 51. 34% 股份; 葛兰素史克以约 7000万美元收购南京美瑞制药 100% 的股权[11]。另一方面,利用中国巨大中草药等潜在新药资源和低成本人力资源,纷纷在华设立研发中心。
自 2001 年施维雅公司设立第 1 个外企在华新药研发中心以来,已先后有诺和诺德、礼来、阿斯利康、开拓者化学、罗氏、强生、诺华、辉瑞等多家跨国制药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武汉等地设立在华研发中心。从日本 20世纪 70 年代制药产业转型的历程来看,大量海外资本和实体进入本土制药产业,加剧本土医药市场的竞争压力,将促进和迫使本土制药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向基于研究的集约化增长转型。
2. 4 国内制药产业和市场发展蓄积转型基础受中国宏观经济平稳发展、制药产品刚性需求特性,以及新医改政策带来的市场扩容的拉动,近年来中国医药经济持续高位增长。2010 年制药产业总产值累计完成 11741. 3 亿元,同比增长 24. 3%;累计实现利润达 1331. 1 亿元,同比增长 33. 9%,总体呈现持续向好态势( 图 1) 。中国制药产业的快速发展和规模扩增,蓄积了产业转型势能,并为产业结构重组提供可资运作的基础。
新一轮产业重组正在开启。自 1997 年东北制药的重组拉开并购序幕,2004 年出现第 1 次高潮,2010 出现第 2 次高潮,全年披露医药并购案例 126起,并形成了以国药、华润、华立、复星等为代表的几大并购派系[12]。“十二五”开局,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并入中国医药集团,华润集团重组北京医药集团,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旗下中国医药将吸收合并天方药业,广药集团旗下广州药业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白云山[13]。中国制药产业的第三轮并购高潮将直接推动产业转型,新版GMP 的施行也必然促进这一进程。
由转型背景可以看出,中国制药产业蕴含着巨大的转型需求和转型潜能。为促进制药产业健康转型,有必要认清转型初期中国制药产业复杂特点。本文提供一种对中国制药产业转型阶段特点做结构性分析的“断裂-接轨”的视角。“断裂”是社会学家孙立平[14]在分析中国社会转型时使用的概念框架,用以描述不同社会成分发展的时代断档。制药产业处在中国社会总体结构中,转型中的两者具有一定相似性,而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前者产生了更为深远影响。本文借用这一结构性分析方法,并将其调整为“断裂-接轨”的分析框架,分别从市场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创新能力三方面分析这种“断裂-接轨”并存的复杂特点( 表 1) 。
3. 1 产品结构失衡,但市场总量高速增长。
中国医药市场中创新品种比例过低。中国药品市场中创新药份额不足 30%,而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成熟的药品市场中这一比例基本在 50% 水平。长期以来中国制药产业仍主要局限于通用名药品的生产,生产的 3000 多种西药中有 99% 为仿制药[15]。
虽然近年来市场中创新成分有所增长,但平均每年1 ~ 2 个原创新药获批上市的速度,并不能满足市场对创新产品的需求和支撑产业发展的需要。而仅有的少量原创新药市场表现也不甚佳。
自 1986 年以来中国批准的 40 多种自主研发的一类新药中,最重要的几个销售额分别为: 双环醇7000 万元 / 年,丁苯酞 1 亿元 / 年,其余如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爱普列特、甘氨双唑钠、盐酸关附甲素、盐酸苯环壬酯等年销售额都不足千万元[16]。2011 年末上市的盐酸埃克替尼虽市场表现较好,到 2012 年8 月上市 10 个月销售额实现 2 亿元,但仍无法与国外每个重磅炸弹药物动则 10 亿美元以上的年销售额相比。中国的原创新药市场竞争力的提升还有很长路要走。
相对于过低的创新产品份额,中国医药市场的总量居世界前列。由于经济增长强劲,人口老龄化加剧,慢性疾病人群增长,全民医保推进等因素带来需求扩容,中国医药市场总量连年高速增长,并领衔国际新兴医药市场。2011 年即已经成为世界第三大医药市场,艾美仕( IMS) 等多家咨询公司预计在2015 年将过 1200 亿美元,超过日本跃居世界第二大药品市场。中国医药市场的巨大容量和快速增长,吸引了新一轮国际跨国公司进入,为本土制药产业带来巨大竞争压力,同时也将成为拉动中国制药产业发展的强大内在动力,并带来与国际制药企业合作的机会,加快产业国际化进程。
3. 2 产业集中度低,但新结构成分迅速崛起。
中国制药产业的产业集中度过低。根据贝恩分类法,CR4 <35%且 CR8 <40%( CRn 为年销售额排名前 n 的企业占当年产业总销售额的百分比) 即属于极低集中竞争型,CR8 < 20% 属于分散竞争型。2010 年中国制药产业销售排名前 5 的企业占行业总收入仅 7. 85%,前 10 的企业占行业总收入仅12. 51%[17],属于分散竞争型,且与上述临界点相去甚远。而早在 1996 年,日本医药产业的 CR8 就已达 44%; 1993 年,英国医药产业的 CR4 为 35%;1991 年,德国医药产业的 CR4 为 28%[18]。相比之下,中国制药产业发展程度严重落后于国际制药强国,产业结构显现高度碎片化的本质,难以保障创新药物研发对资金的巨大需求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亦不利于形成经济增长的规模效应。
伴随中国制药产业不断加快的国际化进程,近年来产业中也孕育出与国际接轨的结构成分。一方面,涌现了一批关注于高端仿制药的中外合资企业。2011 ~ 2015 年全球将有价值 770 亿美元药品失去专利保护,跨国制药公司通过与本土企业建立合资公司,抢占中国高端仿制药市场。如德国拜耳将全球普药中心迁往中国,美国的辉瑞和默克分别与中国的海正和先声制药建立合资公司。另一方面,合同研究组织( 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CRO) 大量崛起。随着新药研发成本急剧增长,临床试验病例筛选难度增加,国际大型制药公司纷纷将研发中非核心和非擅长业务剥离,外包给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在中国 CRO 已由 2000 年初的几十家发展到今天的 300 多家。其中技术优良、服务质量高的CRO 客户多为国外制药公司,即更多地融入国际新药研发的价值链中。跨国制药公司与本土制药公司和 CRO 合作,将带来知识和技术的溢出效应,将有助于提高国内制药行业的科技和管理水平,加速国际化进程。
3. 3 创新能力落后,但创新潜能蕴藏深厚。
中国制药产业的创新能力还处于较初级阶段。
由于长期计划经济的原因,中国制药产业的研发主体为科研院所和大学,与生产、销售主体分离,这种格局导致了一系列弊端。
①研发融资渠道单一且资金投入过低。科研机构新药研发资金主要靠政府以课题形式拨款; 企业研发投入过低,占销售收入普遍不足2%;风险投资机制不健全,并未成为新药研发资金的重要来源。在制药强国,大型制药公司研发经费均在 15%~30% ,风险资金已成为中小型制药公司研发经费的主要来源。
②科研机构管理机制不利于新药研发。科研机构的人员评价和组织运行机制不同于企业,无法满足新药研发以项目为中心进行工程化管理的需要,且易导致研究成果与市场脱节。在发达国家制药产业新药研发主体由企业承担,科研院所进行生命科学等基础研究,学术界产业界形成合理分工。
③新药研发的组织模式较原始,主要依靠科研院所向企业转让成果。中国近年来才开始发展起少量企业内较具规模的实验室,而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早在19 世纪末20 世纪初即开始建立产业内部的研发部门,当前其新药研发正经历由一体化公司、全球化研发中心、虚拟组织向一体化网络的组织模式转变。总体来看,中国制药产业创新能力不但严重落后于欧美日等第一阵营,也相对落后于韩国、印度等第二阵营。
同时,中国制药产业也蕴含着利于药品创新的潜在优势,这些优势是其制药产业融入国际制药产业创新链条的接口,也是促进中国追赶制药强国的立足点。①中国具有新药研发的低成本优势。2007年在美国完成 1 项抗肿瘤药物的临床试验,费用为2 万美元; 而在中国约为 1 万元人民币,为前者的1 /17; 2011 年中国新药研发成本约为西方发达国家1 /25[19-20]。②中国拥有新药研发人才的潜在网络资源。据统计,在顶尖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生命科学研究论文中,目前约有 40% 主要作者是华人,2006 年,全 球 药 品 专 利 申 请 中 有 中 国 人 的 占8. 4%[21]。③中国拥有庞大中草药潜在新药资源。
现存中药材种类达 12 807 种,其中药用植物 11 146种,药用动物 1581 种,药用矿物 80 种[22]。天然物种是新药发现的重要来源,在全球新药发现愈加困难的今天其重要性尤为突显,也成为近年来跨国制药公司对华合作的重要原因。早在 20 世纪 90 年代葛兰素史克即与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所合作对近万种中药进行筛选和开发; 诺华继其与中科院上海药物所合作开发“中草药天然活性物质”项目后,2006年在常熟设立其全球第八大研发中心,以中草药作为主要研发项目[23]。④出现对较新颖的新药研发组织模式的探索。目前已进入临床试验阶段的新药项目 CM082,即采用了风险投资 + 知识产权 + 外包的虚拟组织模式进行开发,分别由张江集团担任风险投资商,卡南吉公司拥有知识产权,桑迪亚承担主要临床前研究外包[24]。
转型阶段背景、特点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预示着中国制药产业转型的机遇与挑战并存。应对这种局面,关键在于利用产业中接轨的部分拉动、弥合产业中断裂的部分。在制药产业转型过程中,政府和产业界应充分利用中国快速增长的医药市场,较深厚的创新潜能,以及融入国际制药产业价值链的新产业成分,借助跨国公司对华投资产生的溢出效应,统筹多方资源和力量,全力促进产业集中度、企业创新能力、产品创新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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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教育领域逐渐形成了两大研究中心:一是教育政策研究;二是教师教育研究。在一定意义上,教师的质量就是教育的质量,教育的差距归根结底是教师的差距,而教师质量的提高过程,归根结底是教师教育管理制度的完善过程。在我国教师教育处于历史转型的过程中,教师教育管理也正面临着来自教师教育内外的双重挑战,新的教师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势在必行。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我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我国成立以来,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经历了六次改革,每次改革形成了自己特有的特点,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它仍然产生了许多问题,为此根据问题提出了我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解决措施:一是改变管理观念,相应放权实现学校办学的自主化;二是使办学主体和投资渠道多元化;三是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管理职责,弄清各级教育部门之间的关系。
教育管理体制是一个国家在一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对教育事业进行组织管理的各项制度的总和,教育管理体制是整个教育体制得以构成和运行的保障,它对学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发展的方向,速度,规模有直接的影响。它涉及教育系统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隶属关系、权力划分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其外延包括以教育领导体制、办学体制和投资体制为核心的一系列教育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的课程管理权力几经变革,经历了高度中央集权、扩大地方权限、加强统一领导和管理、权力下移与地方负责等几个阶段。基础教育管理体制也经历了六次变革,由于它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和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下形成,所以主要有高度集中、自我封闭、垂直领导等特点。虽然说在时代背景下它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原有的教育管理体制的不足之处就逐渐暴露出来,从而不适应新的社会环境,这样对教育管理体制的缺点改革就势在必行。
1999年中央政府颁布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正式提出“建立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实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的课程改革目标。我国各个地方主要采用的是“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它真正的实质是以乡为主,由各级县、乡、村实施对基础教育的管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种体制也出现了弊端2001年6月,教育部颁布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方案(试行)》,明确提出“为保障和促进课程适应不同地区、学校、学生的要求,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进而,我国基础教育阶段实行三级课程的制度和模式就以法律的形式得到了正式而明确的规定。因此,我国基础教育课程管理框架分为三个部分: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
现在我国各个地方主要采用的是“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它真正的实质是以乡为主,由各级县、乡、村实施对基础教育的管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种体制也出现了弊端。现在我国教育管理体制的基本形式是属于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制度,是一种以中央集权为基本,中央和地方管理适当结合的制度。隶属关系表现为:中央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与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之间存在上下级关系,同时各级教育行政管理机构隶属同级政府,体现了一种从属制。这样就把前面的基础教育管理的体制优点结合了起来,抵消了不足之处。这种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特点为:一是关注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二是对政府在教育管理体制中的作用进行了调整,提出了“省级统筹,以县为主”。三是经费的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四是依法实施义务教育,树立责任意识。
1. 学校管理缺乏自主管理权
我国在开初由于国家集权,实施的主要是垂直领导。对于学校来说,学校的事物几乎就全部都由政府决策,学校只是执行政府命令,是政府的附属物。后来虽然说经历了中央“放权”,对学校而言是建立一个政府的宏观管理,有利于去扩大学校办学的自主权,但是政府和学校关系没有改变,仍然是直接的行政管理,从本质上看,仅仅是单纯的管理权限的变化,不过是换了一个管理机构而已。因此,学校拥有极其少的自主管理权,让学校的本质去为统治阶级服务,而不是从学生本身的身心健康出发,使学校成为了一个冷冰冰的为国家输送所需人才的机器制造厂。
2. 学校的办学主体和投资渠道比较单一
当前,我国的学校办学主体比较单一,基本上都是国家和政府,社会和个人的参与度很小。由于现在社会的快速发展,单一的国家和政府办学很难调动办学的积极性,学校的教学质量也就面临严峻的考验。办学主体和投资渠道的多元化是必然的趋势,多元化的办学主体和投资渠道可以调动全社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让学校教育扩大影响和减少国家的财政危机。
3. 各个教育行政组织机构间的管理混乱、职责不清
科学合理分配各个教育行政组织机构间的职责是搞好基础教育体制改革的关键。在教育行政机构与学校的关系上,从我国建立起,教育的行政组织机构大多数都是直接干预学校的教学过程、学校管理过程的情况十分严重。导致教育行政组织机构工作和任务繁冗复杂,该负有的职责落不到位导,这是没有理清职责而导致的问题。
1. 改变管理观念,相应放权实现学校办学的自主化
为了提高基础教育的质量,就必须对基础教育管理观念进行改变。观念上的改变首先是要根据现实社会的需求,因为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活动,既源于社会需求也受社会制约,教育带有各个时代社会的特点和要求,体现着一定的社会性质。其次,要创设基础教育的新目标,让教学走在发展的前面。对于政府就需要对学校放相应的权力,由以前的直接管理和微观管理转为间接管理和宏观管理,除此之外,应该发挥政府的调控和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和激励学校进行制度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基础教育面向社会,扩大学校办学的自主权。
2. 使办学主体和投资渠道多元化
要进一步拓展学校的投资渠道,实现投资和融资的改变,这是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学校教育发展的重要条件。国家应该积极鼓励地方学校实现办学主体的多元化,促进学校吸引社会上的企业和个人来投资。学校也应积极主动到社会上拉拢有利于学校发展的资金来源,形成多元化局面。
3. 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管理职责,弄清各级教育部门之间的关系
从三级课程的例子来说,他们都是国家基础教育课程体系的组成部分,各自都承担着不可替代的相应责任。国家课程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课程,它体现国家意志,是专门为未来公民接受基础教育之后所要达到的共同素质而开发的,国家有相应的职责。虽然设计国家课程的主体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但是国家要落到实处,地方政府特别是学校也有相应的职责,同样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也一样。所以不同部门有各自的承担责任,各自的侧重点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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